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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住宅小区也将纳入物管范围 [推荐]



记者4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旧住宅小区将被纳入物业管理范围,这里居民的生活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

《条例》明确,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以及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被称为“旧住宅区”。这些社区大多房屋破损、环境脏乱、没有物业管理,对于其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缮和改造等问题,由政府担起责任。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沈阳市规划将在三年内完成对1500多座旧小区的改造。

旧住宅区在进行综合改造后,将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业主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住宅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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