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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街区、原住民都属南京老城保护范畴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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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获悉,12月1日起,我省有两部地方法规开始实施,分别是《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国家层面,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将使公民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南京:“整体保护”终结老城大拆大建
随着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公布,12月1日,江苏省人大批准的地方法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也正式施行。
与规划确立的“微创”原则相呼应,条例将南京古城的“整体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宣告了大拆大建历史的终结。专家评点:这个条例在全国的城市文化条例中是领先的。
条例总则在保护方针中明确“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和“整体保护”备受褒奖。一方面,这排除了城市保护中的开发商主导,同时突破了以往的保护概念。除了要保护个体、单独的建筑,也要保护每一个街区、每一幢建筑,甚至是原住民。
条例针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规定:“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此前考古施工中发现的一些重要遗迹遗址往往一推了之,少数建筑才能被保留下来。
条例分别就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出了具体的保护。对工业遗产提出,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保护工业遗产的式样、结构等历史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对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
条例中对修缮历史建筑作出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无锡:流动人口生育逐步享受市民待遇
从1日起开始实施的《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使得该市流动人口将纳入计划生育统一管理,并与户籍人口享受同样政策。
扩大流动人口享受的优待措施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流动人口可享六项优待措施,包括享有孕前优生检测、孕前风险评估等服务。同时,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市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待遇。《条例》还作出了对在现居住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公民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历时5年修改、4次审议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日起正式实施。和以往相比,新《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是将精神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且赔偿渠道和赔偿范围也更加完善。新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往《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要想获得赔偿,首先要侵权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公正赔偿的难度。新法中取消了这个确认程序,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任何的法律文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了监管人员亲自或者唆使“牢头”、“狱霸”对羁押人员实施虐待或殴打的事件。以往《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新法中,监管人员虐待、放纵他人殴打等纳入了赔偿范围。
政府采购代理,不良行为要公告
财政部日前修订通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旨在在市场化条件下,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修订后的办法提高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明确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规模的要求,还改进了对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素质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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