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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下及四层以上建筑将不得设娱乐场所 [推荐]



  昨日(4月22日)下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继1993年颁布实施《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18年来,重新修改完善的一部地方消防法规。
  
  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与过去的《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条例》着重增加了对近几年来火灾频发的一些重点场所、重点区域消防防范的安保措施。
  
  四层及以上楼层新设公共娱乐场所
  
  《条例》规定: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新设公共娱乐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开设的,应当逐步搬出。
  
  现在,歌舞厅、KTV已成为都市人娱乐的重要活动场所之一,每到节假日,人群更是川流不息。
  
  近年来,娱乐场所的消防演练和宣传不断。为了更好地控制娱乐场所的火灾发生,《条例》作出明确界定,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6类公共娱乐场所如果再建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将不能通过消防报审。而对于那些已经开设经营的场所,“应当逐步搬出。”电影院、足浴、足疗、棋牌、美容、美体、台球等场所不在《条例》规定的界定范围。
  
  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消防扑救
  
  《条例》规定: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的自然排烟和消防扑救,许可机关在作出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在新街口逛一圈,不难发现鳞次栉比的摩天大厦楼外墙上精美的广告牌。这些广告牌在带来吸引眼球的经济效益同时,或许埋下了不小的消防隐患。
  
  “如果广告牌的安放位置不对,将会堵住商场的排烟窗口,影响消防官兵正常扑救。”《条例》规定,商场在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前,要先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对于已经安装的影响自然排烟的户外广告,将被拆除,“但如果商家安装了机械排烟系统来弥补这一缺失,将会被许可安装。”
  
  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
  
  《条例》规定: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随着私家车数量激增,相当一部分小区内车子停得纵横交错,特别是老式小区频频出现占用消防车道的现象。“好多私家车堵住了我们的消防通道,万一发生火灾怎么办?”经常有市民产生这样的担心。
  
  虽然大多数人表示自己知道消防车道,但对于小区的消防车道具体是哪条,能够回答上来的人却很少。家住雨花新村的市民赵先生表示,自己居住的是个老小区,别说消防车道,凡是能停车的地方,都停满了私家车,一点都不“浪费”。“我们消防官兵经常遇到这种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开不进去的现象。”消防部门介绍,这种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常常延误官兵灭火救援的时间。《条例》实施后,小区的消防车道将设置醒目标志。“希望市民不要擅自停放私家车,自觉保持消防车道的畅通。”
  
  建筑物外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近年来,因外保温材料引发火灾的事故不在少数。
  
  一旦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损失惨重。人们在面对灾难时,往往慨叹为何没有有效的消防器具能够瞬间将大火扑灭,却忽视了高层建筑的“第一道防线”——建筑质量合格与否。
  
  以前100米以下的建筑只要使用不低于B2级可燃保温材料,附加设置一定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即可。但由于不断发生由于建筑外保温材料不能阻燃,施工中的电焊、明火、不良施工习惯等引燃保温材料的问题,3月14日,公安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所有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再次升级,由原来的B2级可燃材料升为A级不燃材料。
  
  凡外保温材料的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均不能通过消防验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有关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场所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
  
  《条例》规定:列入本市消防监督重点名录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早在2009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消防法》中就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目前我市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率很低。”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往往因为补偿不妥,给群众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消防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条例》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纳入其中,“鼓励单位投保,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被害人损失和政府财政负担。”
  
  建立输送管网信息系统
  
  《条例》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输送管网信息系统,设置输送管道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确保安全。
  
  去年的“7·28”爆燃事件,让许多南京人记忆犹新。以前,消防部门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单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条例》实施后,对于违反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设施防火间距范围内,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应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随着楼层越建越高,楼内消防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却更不上“长高”的速度。
  
  一直以来,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就是一个难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例如一套自动喷淋系统的维修费用就高达10多万元:“以前,运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需要2/3业主委员的通过。”而新《条例》为这提供了“绿色通道”,凡是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及时填补楼内消防设施的不足。
  
  《条例》新增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条例》之前,一直实施的是《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其间修正过2次。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实施后,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作为贯彻实施《消防法》的配套法规,《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迫切需要修订。2009年底,市公安消防局组建起草小组,研究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外地消防立法经验,并更名为《南京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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