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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城市首页——武汉 编辑:yingeryy 007abbs
□ 本文作者:飞天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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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8年内不得翻建 [推荐]



记者昨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将制定实施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在武汉政府法制网公示,拟规定市政公共设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除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外,8年内不得拆除和翻建。记者邀请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参加该办法起草的负责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1、擅自拆除市政公共设施要问责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按照规定,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支持多层厂房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绿色建材产品,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

  该稿特别强调,市政公共设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除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外,8年内不得拆除和翻建。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拆除、翻建市政公共设施,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管线权属不统一,一条马路修好后不久被反复挖开、回填、挖开……这种“马路拉链”在武汉市屡见不鲜。例如武汉市第一条景观路--武汉大道通车后不久再次打围建汪家墩人行天桥。更有甚者,东西湖区吴家山107国道花坛,自2010年7月份轻轨完工以来,4个月不到经历了“4拆4建”.

  记者了解到,武汉市市政设施建成后拆除和翻建的为数不少,最受社会关注的是洪山广场。1992年建成的洪山广场在1997年进行翻建,原来专门为洪山体育馆提供的停车场专用地变草坪。2000年9月28日,再次改造后的洪山广场再次开放。但这一次也没用多久,2008年12月8日,洪山广场因地铁施工再次拆除,至今仍未恢复开放。

  此外,武昌和汉口各有一座高架桥建成后被拆除,1993年前后建成的汉口机场路高架桥和武昌火车站前中山路高架桥,分别在2006年和2007年拆除重建,其中中山路高架桥所在位置如今是中山路下穿隧道。

  2、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餐具征求意见稿提出,餐饮、娱乐、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可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用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能耗、高水耗和高污染产品。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等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一次性塑料袋的,由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国家或本省、市明令淘汰的各种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品和一次性用品;新建同类企业未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由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对于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是“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对此,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参加该办法起草的负责人介绍,武汉市的立法宗旨比国家法律更为严格。因为武汉市是“两型”社会综改试验区,有义务实行更严格的环保规定。另一方面,武汉市在“限塑”、限制发泡塑料餐具等方面也一直在进行,但是在一些餐饮行业并没有禁住,此次拟禁止生产和销售,就是为了从源头禁止。

  3、不综合利用废渣废水最高罚30万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给予科研、投资、政府采购、价格、金融、担保和风投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或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液)、废气、废料、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要制定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方案,不得新增灰场。

  企业未按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进行综合利用,由市(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停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对超过能耗限额和超过节水定额的高耗能、耗水企事业单位,实行惩罚性的差别电价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该负责人介绍,本次立法倡导性条文很多,并拟订了大量优惠政策予以激励,因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实就是资源的循环再利用过程,以法规的形式明文规定,以倡导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目前阶梯水价和阶梯电价已经在实行,基本出发点是多使用多付费、避免浪费,征求意见稿使用了“惩罚性”措施,目的也是避免浪费,抑制过度消费。

  4、随意丢弃旧家电、数码产品要罚款今后,在武汉市随意丢弃旧家电、数码产品可能将受到巨额罚款。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引导公民将不再使用的家具、家用电子产品等进行交易和互换;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倡导公民将各类闲置物品进行公益捐赠,提高各类物品的循环利用价值。

  市、区城管部门应统筹规划,与有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共同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资源化利用系统,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进程。

  企业、集体或个人随意丢弃旧家电、数码产品、家具等废旧物资或建筑垃圾或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由市(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位负责人介绍,当前随意丢弃旧家电、数码产品、家具等废旧物资在国内城市十分常见,企业、集体、个人对此在认识上还有待提高,而武汉市目前的旧家具、电子产品交易、互换市场也十分稀缺。对于循环经济来讲,资源化再利用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其实对于一般人眼里的废旧物大多是再生资源。

  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引导、鼓励对这些“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另一方面又对政府部门在这个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促进资源交易与互换市场的形成,提高公民的环保、循环经济意识和理念。

  5、将设循环经济贡献奖当前许多行业都设立了奖项以激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武汉市在循环经济方面有望设“循环经济贡献奖”.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贡献奖”评比细则和办法,组织评选并奖励为循环经济工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有奖励还有惩罚。征求意见稿对公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严格限定,提出负有循环经济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审批、核准项目,或应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属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举报后不查处,或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立法过程中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做法,专门设立“循环经济贡献奖”的还没有发现,此次专门写进条文,既表明了政府对循环经济、环保的态度,又是对有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肯定。与此同时规定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方面是要求公职人员在管理行政对象时先管好自己,另一方面在于公职人员的言行往往具有宣传示范效应,此规定就是要求公职人员做好表率。

  声音对于武汉市来说,在市政公共设施拆除和翻建给予时间上的约束十分有必要,征求意见稿规定“8年内不得拆除和翻建”,正是参照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对这种建了拆拆了建的行为予以禁止。同时也设定了“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两种例外情况,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操作时需谨慎,违反规定的由本级或上级政府责令改正,负责人还要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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