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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校舍幼儿园装修空气超标禁用 情节严重最高罚3万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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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出台,将于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经营性公共场所在室内装修期间不得营业,局部装修的,也要保证非装修区空气质量合格。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使用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符合校舍严禁使用
《规定》明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在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还需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不合格仍使用最高罚3万
从今年4月份开始,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检测、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风设施设备的,将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规定》包括七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根据《规定》,七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遵守本规定。包括:1.商场、书店、写字楼;2.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3.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4.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5.宾馆、饭店;6.医院、学校、幼儿园;7.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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