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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建小区 停车场必须“下地”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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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上不得配建经营性设施、农贸市场最高6楼封顶、40米以上高层住宅底层架空,不得设车位。日前,《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出台。
规定一:农贸市场最高6层楼 根据《补充规定》的内容,成都市建设用地管理方面包括二类住宅用地、中小学、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相关规划、住宅用地配套停车场(库)、以及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等,均出台了新政策。 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规定对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农贸市场的容积率应不小于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
规定二:40米高住宅底层要架空 在拍卖地块建筑退让绿地的新规定中,拍卖设计条件中明确绿地由土地拍卖竞得方实施,性质为公共绿地,建筑退公共绿地按集中绿地退距5米执行。 40米(含4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规定三:小区停车场建在地下 关于住宅用地配套停车场(库)的规定上,除规定配套停车场(库)车位数量须满足有关要求外,配套停车场(库)须采用地下停车库,地面可布置有少量临时停车位,但不计入配套停车数量。 《补充规定》对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要求中,明确了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地上不得配建经营性设施。
规定四:临宽马路住宅不设敞阳台 《补充规定》还对建筑高度及其它方面做了要求。 建筑高度方面,对中心城范围内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以及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提出新规。要求当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35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宽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两旁的住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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