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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消防设施该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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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西安市法制办了解到,《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从即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
【消防设施单位应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鼓励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自救逃生的消防设施、设备;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并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值守人员配备情况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备案。
【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不少于二人】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值守人员不少于二人;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最高罚款五万元】
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缺失或无法正常运行时,未及时组织维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映意见,来信可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 710007;电子邮件请发至: xafzbfgc@163.com; 传真请发至:867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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