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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荣获国家发明专利的:一种有多个庭院的住宅简介 |
石楼闲鹤
发贴: 161 |
2009-06-18 22:02
document wrote: 对于设计院、设计师,这个案子最有教育意义的恐怕就是这一段了: “二)被请求人、第三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主体。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该规定说明,从实施主体上说,不论其单位是何种性质,都无法定的例外,从实施行为上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例外只有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侵犯专利权规定来作具体判断。在建造体育馆项目这同一目标上,他们围绕同一个技术方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缺少任何一方、任何一环节,该项目都不可能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请求人、第三人共同实施了建造体育馆这一民事行为,为共同民事行为人,如果建造体育馆屋面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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