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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抄扎哈?Out了。抄袭也跨界
雪柔儿


发贴: 2398



2013-03-16 10:1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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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抄建筑师、国内抄国外、今人抄古人,不算什么稀奇事。重庆楼盘比扎哈先建起来,也已经Out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起诉建筑师抄袭其工艺美术作品并放大为建筑作品,抄袭官司达到“跨界”的层次,算是头一遭……

近日,一波三折的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刘雍起诉贵州天海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伍新凤侵犯其知识产权案有了最新进展,案件已经进入二审审理,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侵权案折射出我国艺术领域知识产权屡受侵犯的种种现状,引发了各界关于加强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思考。



艺术家的困扰

作为贵州省目前唯一被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艺术家,刘雍在近半世纪的创作生涯中,屡屡遭遇作品被侵权的困扰,但是由于此次刘雍认为“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兼贵州天海公司董事长伍新凤所涉及到的项目数量之多,影响之巨” 他最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

此次知识产权之争涉及刘雍作品13件,所涉伍新凤主持的设计元素14个,且全部是标的额为数百万元的城区、景区和主题建筑群的大型规划设计。有业内人士称,此案是贵州省有史以来涉案作品数最多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全国也属罕见”。



刘雍诉称:被伍新凤侵权的这十三件作品有的获得过国内外的重要奖项,有的参加过国内外的重要展览,有的被国内外重要美术馆收藏,有的是地标性建筑的公共艺术作品,伍新凤在其出版发行的9本出版物中,至少105次使用这十三件原创作品,有些是全部照搬,未作任何改动,有些是稍作篡改,拼凑使用,甚至将刘雍三件作品组合成《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先后两次在全国建筑设计作品展中获奖。

伍新凤认为:“在我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刘雍撕下了伪善的面孔,挑起事端,不择手段,伪造证据将我告上法庭,并索取巨额赔偿。”

刘雍却表示:“我和伍新凤并无私交。2006年6月,伍新凤登门拜访我,以合作设计港资豪华酒店为名,从我处骗取大量作品数据拷贝,此次涉案作品尽在其中。不久伍新凤告知合作项目做不成了,他准备用其中三件作品合成一件参展,我在电话中表示坚决反对。因为这些作品已是‘贵州省图书馆新馆设计方案’和‘贵州省布依文化教育研究中心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任何人无权再用于其他项目。2007年我得知伍新凤剽窃之作获奖后,当面指出其行为已构成剽窃,伍新凤表示认可并致歉,但是他2011年又用同一方案再次获得全国奖项,我忍无可忍,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我起诉伍新凤是警示他要学会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

2012年9月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雍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伍新凤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两者属于不同的行业。故此,该院认定伍新凤不构成侵权,同时也驳回了伍新凤对刘雍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立刻引起了媒体和业内人士的热议。对于这样的结果,刘雍表示很难接受。他认为,“合法出版物证实在所有对应的涉案作品中,我的都早于伍新凤数年,我的作品都有手绘创作稿,而伍新凤只有一幅比我晚8年的‘龙舟’手稿。十几组作品题材、图型都完全相同或近似,这有可能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吗?有的甚至直接照搬了我的作品用于他的设计,这难道还不构成侵权吗?” 刘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于 2012年12月8日又将伍新凤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在这起侵权案件,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地方:

伍新凤认为,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而刘雍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两个专业领域的主题内容几乎无关联性,各自作品的表现主体形式完全不同,因而不构成侵权。

对此,刘雍认为,《著作权法》中并无剽窃涉及同造型作品由于用途不同就不构成侵权的规定。他表示,自己从事多个领域的创作,包括建筑领域的城市雕塑、浮雕、壁画和艺术建筑造型等,工艺美术只是其作品的一部分,这次两人所有涉案的13件作品中有10件属于同领域同形式,比如刘雍的贵州省图书馆外墙浮雕和伍新凤的铜仁市图书馆外墙浮雕。只有少量作品同领域但不同表现形式,如刘雍的“雷神”是陶雕而伍新凤在他的“天柯度假村表演广场”设计中改成了浮雕。



伍新凤提出,因为两个专业领域的设计面积和体量完全无可比性。城市规划设计的面积以一个县城为例一般是5-20公里为设计范围,作品的体量构成是由近千张规划图、建筑方案图和整体工程施工图组成其成果的。而民间工艺品是以独立的各种装饰图案制作成挂件或摆件,点缀室内外之用,体量往往只占总城市规划设计面面积的百万分之一,建筑面积万分之一或千分之一。

对此,刘雍认为,对应的涉案作品绝大多数是同领域同形式的作品,再说《著作权法》中并无由于体量大小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规定。譬如皇冠上的宝石的体量不大,和佩戴的人整体相比所占的比例也很小,难道偷皇冠上的宝石就不算盗窃?自己的指控只针对剽窃的那一部分,并不涉及整个方案。刘雍提供了大量清晰可见的证据,包括对比图和印刷出版物。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就拥有著作权,作品的全部和局部都在受保护的范围内。

伍新凤认为,两人作品相近,只因来源共同民间美术图样。城市规划设计与工艺美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领域,二者作品不具有可比性,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整体造型是天海规划设计公司作品的主体。刘雍的作品来源于民间美术图样。如果刘雍使用了民间图样,他人就不能再使用,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阻碍创作的繁荣和发展。而一审判决也正是出于同样理由认定侵权并不成立。

刘雍则质疑说,包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在内的公共文化财产人人可以使用,对于题材任何人不拥有垄断权,但是经过作者用其进行创造性智力劳动后就成为了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梁祝小提琴协奏曲》是在民间故事基础上创作的,就成为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汉字也是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文化财产,曹雪芹用汉字写成了《红楼梦》享有著作权,而另外一个人在他之后也用汉字抄了一遍《红楼梦》,也许在局部做了一些篡改,就声称他也是《红楼梦》的作者,这也算是各自独立完成的吗?对双方每组涉案作品直接进行比较,伍新凤的作品是像民间艺术作品还是更像刘雍的作品?伍新凤是通过直接剽窃自己的作品间接获取民间文化艺术元素的。

此外,伍新凤还辩称,公司做规划设计需要查找很多数据,这些设计是几十个人共同劳动的成果,公司的工作人员收集到的资料中也有刘雍的数据,将其用到公司的设计之中,自己本人没有责任。
刘雍则质疑,就算是员工侵权也是为伍新凤及其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他和公司是无法摆脱侵权责任的。何况所有涉案作品都是来源于伍新凤本人假借合作为名从自己手中骗取拷贝的大量数据,所有涉案作品尽在其中。

由于涉案作品数量众多,再加上双方的影响力,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各界的持续关注。




我爱碧水晴天


发贴: 58
2013-03-16 19:3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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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雕塑作品演化活用到自己的建筑中去,用得高明的,既合法又出彩,让人佩服。但在这个事件上,分明是超级恶俗的商业设计,照搬死套,赚钱为第一要务,管他恰不恰当,管他美不美观,管他侵不侵权,见过不少这样的成功的设计大师,这样的人,才真的从鼻缝里瞧不起什么普利兹克什么空间什么意境什么格调什么清高。


史大林
Moderator

发贴: 17555
2013-03-16 20:2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史大林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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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所谓艺术家也不是建筑师,也不懂建筑设计的道理,但是他就是勾结官府把工程按他的意图拿下做出来了,成都天府广场大小火锅就是一个恶俗的例子,去年八月才有机会亲眼看到,那个恶心就别提了,一下快门我都懒得为这个东西浪费。估计这设计也是走一个路子,也许没证的是流氓,有证的有时候也是流氓,不是雕塑放大足够倍数就是建筑了,凤姐姐啊,快收了神通吧。

史大林 edited on 2013-03-16 20:30

mic2


发贴: 365
2013-03-16 22:1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mic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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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判吗?直接拉出去枪毙五分钟!

ironball


发贴: 3529
2013-03-18 12:1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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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抄袭,相当无耻,更无耻的是有些不过是弄点哲学,弄点半通不通的所谓艺术,靠着泼天的权贵,厚颜无耻地把朗香教堂的小窗直接模仿开在大学教室里面,弄得使用者苦不堪言,还好意思谈啥文化,以人为本,自诩非专业以为荣,从未见到那么流氓无耻?

有本事不要编帖删帖。


susitian edited on 2013-03-20 17:33
eric5340fhj


发贴: 38
2013-03-21 13:0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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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辩解!呵呵

A0club


发贴: 8
2013-03-26 11:0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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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

ARCHSPRING1992


发贴: 3
2013-03-27 09:5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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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得令人汗颜了。。这也配得上建筑师的称号,趁早滚蛋吧

hahababy


发贴: 26
2013-03-27 14:3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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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是抄袭,只要视力没问题的都能看出来

danlin0


发贴: 1
2013-03-28 14:3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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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无耻的底限已经被伍彻底打破了……纹丝不改的照搬照抄,坚决保持高度一致……

sugar304


发贴: 3
2013-03-31 17:3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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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姓伍的竟然还可以讲出自己员工抄袭不是他的问题,流氓见多了,没见过这么无耻的

深深小雨


发贴: 5
2013-04-02 10:3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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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susitian 将我发的另一篇有关话题的帖子链接发出来。人难免都有立场,都不能做到完全的客观,尤其作为涉及到事情当中的当事者。但是我还是希望,双方可以有利益的冲突,有观念的分歧,甚至有根深蒂固的成见,但是这并不妨碍当年让我心旌摇曳的那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在有关各方已经将歧见交给法律的时候,还是让我们静听法庭的裁决为好。所以,作为比较了解这个事情的笔者(当然,了解也是有立场的),本来不愿多言。可惜,外界不太了解这个事情在当地的情形,不太了解一方如何挑起各种舆论对于另一方的压制,而另一方的长久沉默并非出于心虚或默认,而是认为宝贵的时间还是多做一些对城市发展有益的事情为好。所以,当在中国顶级的学术论坛上看到这样一边倒的舆论,其中不乏对于个人无聊的人生攻击和语言暴力的时候,笔者实在忍不住,发了那样一篇帖子。
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那些具体的“内幕***”之类的东西,实在不该在这里赘述,啰嗦两句,只是交代清楚那篇帖子的前因后果。我真诚地希望,能不能超越这个事情中的利益纠葛,而仔细思考一下关于民间泛知识产权的一些相关问题。
简单梳理一下,我的观点大致如下:
1、就民族民间文化所特有的图像、声音、形象、色彩等,应当属于公共知识资源,不仅所有的艺术家都可以借鉴,而且都应该借鉴。这涉及到下一个观点:
2、中国目前的城市设计现状是,传统的、民族的文化资源不是利用过度的问题,而是利用不够的问题。一方面,建筑师不得不满足政府和开发商在审美、工程进度等方面自以为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没有时间沉下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没有时间研究建筑与城市的传承与民族特性;另一方面,部分建筑师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只了解现代建筑的皮毛,现代建筑的形式感也给了他们忽悠的条件,所以不愿意也没有动力去沉下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建筑和城市应该是从传统与文化中生长出来的,这个话谁都会讲,但是落到现实中,往往利益的考量——这个利益不单指建筑师的利益,包括政府的政绩、开发商的利润的等等等等——占了上风,因此,社会不仅应当允许社会各界使用这些民间民族文化资源,还应当为他们的使用尽量提供条件和方便;
3、也因此,在使用这些资源上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宁枉勿纵,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另一种是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个。且不说二者谁更符合现代司法原则一目了然,就算是对民族民间文化的资源利用,显然也是后者更有利。
4、第2点所言的现状,是造成现在中国城市“千城一面”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国未来发展和子孙后代生存环境的重大问题。解决千城一面的一个关键途径,就是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区域性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让城市和建筑生长出来,对于这方面有益的尝试,应该给予相应的宽容和肯定,并竭力为他们创造条件。
5、作为建筑规划和城市设计行业,与工艺美术行业具有完全不同的特性。如果最后的判决真的是侵权成立,将为未来的建筑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后果不可低估。作为业内人士,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因为以此为判例,凡是工艺美术行业设计过的形象,哪怕是公共资源,无论民族的还是世界的,无论是古人的还是今人的,无论建筑师如何使用,只要看着像,就可以进行侵权诉讼。
官司的意义不在于谁胜谁败,而在于从此树立一种规矩,我们真诚希望,这是一种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对中国传统和民族文化富有责任感的行为的规矩。


深深小雨 edited on 2013-04-02 10:46
好吧猫咪


发贴: 2
2013-04-02 12:2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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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深深小雨,雪柔儿也算得上是ABBS论坛的元资深发帖人了注意自己的形象啊,现在官司都还都还没打完呢就发这么有针对性的文章令人深思啊...严重质疑发帖人的出发点啊,都是那么有素质的人希望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才好呢...没有证据没有根据乱讲话也是犯法滴哦...

好吧猫咪


发贴: 2
2013-04-02 18:4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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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哦,虽然我是第一次来,但我也可以说是一个真正滴贵州滴少数民族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之一哦,因为觉得自己也许还有那么一点点发言权...或许语言上有点...别的不说但我看到那个铜鼓明显是我们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精髓之一,不能说抄下来弄两下就说是自己的知识产权了嘛,我们民族要发展也要传承先辈们留给我们的这些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切代表本民族精髓的被大家所熟知的一切图文器具等我觉得都不应该归个人所有,就像中国的端午节一不留神就白白让韩国人占了去,这让我们面对我们民族几百上千年的历史情何以堪呢?以上纯属个人想法,如有不妥还望谅解!

Yuyu13


发贴: 1166
2013-04-02 19:1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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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设计市场。。。。

我爱碧水晴天


发贴: 58
2013-04-02 19:2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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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上关于抄袭模仿借鉴的争论一直都存在。道是说不清,其实大家都有一个谱。跳出建筑,近年来关于此类的话题在美术界有燕娅娅油画抄袭薛华克摄影一案,在文学界有韩寒代笔之迷。楼上说都有一个态度的问题,以上二者,我对燕娅娅的态度是同情,虽然她的油画甚至照抄了薛的照片,但她的再创作显然超越了原照片,以油画的形式表达那样的内容更合适更感人。而对韩寒我是极其厌恶,我是天涯第一长帖里坚定的倒韩派,我支持方舟子。
再回到这件事情上来,我们说抄袭不抄袭,主要还是对形式创造的追究,我们从来不会说这个医院抄了那个医院的功能,也不会说那个构造抄袭了这个构造的做法。而你做古建能抄的地道那叫一本事!如其说抄袭与否,不如是吐槽你那建筑景观神马的干得太糟糕了,太工艺美术化,太民俗村美学化。就那,还能得神马全国银奖神马艺术奖,搞笑。还能夺那么多那么大工程的标,说实话,羡慕嫉妒恨是有原因的。


深深小雨


发贴: 5
2013-04-03 07:3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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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设计的好与坏,自然是见仁见智,不必强求。设计作品一旦完成面向公众,就要接受公众的置评,有喜欢的,自然也有不喜欢的,只要言之成理,都是一家之言。公众有不喜欢的自由,评委也有喜欢的权利。倒是有一点楼上说得很正确,心里不平衡都是有原因的,呵呵。

注册建筑师证书


发贴: 6253
2013-04-03 20:2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注册建筑师证书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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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如山。

liguanyu2012


发贴: 2
2013-04-04 01:1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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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刘、伍知识产权案 ,个人认为:两人的作品都是借鉴于民间文化资源用于不同领域的创新、创作,并不存在谁侵犯了谁的知识产权,民间文化元素源于中华几千年的历史,历经无数朝代的先辈们在当时的民族风俗及历史背景下的不断改良、创新而形成的产物,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此案而言,铜鼓来源于民间文化,无论如何改良、创新,铜鼓还叫铜鼓,只是部分元素在细节上有所变换、形式上有所变化而已,就比如一个人不管穿什么样的服装,他都还是他,本质上并没有变化。相信案中的铜鼓和“雷神”都不是伍、刘所发明的,根本谈不上谁拥有著作权,并非某个人的专著产品。伍、刘二人的作品同样基于历史、民间民族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创作且应用于不同的领域,都是在传承中华千年来先辈们的产物,因此,文化资源并不属于某个人的,怎么能以民间文化资源作为个人知识产权呢?说伍剽窃了刘的作品并不成立,要说剽窃的话,此案两人都同样剽窃了民间文化资源,这又如何来定两人过错呢?相信不少的所谓的“艺术”家借鉴同类的文化源进行创新、创作的人并不少。
非要追究罪过的话,你们这些所谓的“艺术”家都会成为历史的罪人,尤其是那些假借文化和艺术以谋取个人名义和经济利益的“骗子艺术”家。不要以为头顶个艺术家就可以胡乱非为OK?不要整天把自己当成神一样的,请不要神化自己。你再大个艺术家也只是凡人,大家都只不过是被命运捉弄的可怜虫而已,其实大家都彼此彼此,忽悠忽悠地过着,何必呢?个人认为文化资源是大家的,是共享的,并不是某个人唯一专有的?就像这个世界是大家的,不是你一个人的,懂不?别都到回光返照、年过半百了还执着于谋取名义、利益。当然,在此并不反对你们追求名利,但要走正道,不要走偏门。说实在的,在这个拜金主义、经济社会,每个人都没有资格谈文化与艺术,特别是那些有名气的“艺术”家,因为天下人都知道你心里想什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何必艺术家为难艺术呢?
在下在此无礼了,我不是什么艺术家也只是个凡人而已,所言之事,只对事不对人,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艺术家”海涵,哈哈,一笑而过。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还请业界的艺术家们深思。


liguanyu2012


发贴: 2
2013-04-04 01:2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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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到抄袭,这事可就大了,中国各城市现代建筑设计百分之九十九都是抄袭而来,都是换汤不换药,设计院的“大尸”们都是从一本书一本书的找方案,照抄。悲哀啊,中国式的“豆腐渣”工程

mic2


发贴: 365
2013-04-04 12:3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mic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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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借鉴肯定有再创作部分,原封不动地搬人家作品却借口说借鉴恐怕不行吧?歌曲创作还有个八小节相同算抄袭呢,就算法院乱判,以后艺术界还做人吗?动物界又会怎么想.......

o1o2o3o2o1o


发贴: 303
2013-04-09 10:3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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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不算侵权?、
那中国创造就死定了


第三条腿


发贴: 191
2013-04-14 01:4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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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设计论坛,管你怎么收买法官,大家心里有杆秤,就这抄袭的还去比赛,你还要不要脸啊?偷来的东西闷声发财就好了,还高调,想名利双收,自己把自己玩得这么尴尬,活该!走到哪儿都是被戳脊梁骨的

shouwang2012


发贴: 7
2013-04-14 22:3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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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辩什么啊 什么叫不同领域啊 明显就是抄袭

永远的流星


发贴: 79
2013-04-17 16:2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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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不会收了红包了吧,还是学艺不精呀,建筑设计中很多元素和艺术设计是相通的。严重鄙视完全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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