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香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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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9 10:01
继续: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第3.4.4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传染病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污染区: (入口处以外)家属等候处, (供应与准备)石膏室、会议会诊室 半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 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术后监护)苏醒室,术后监护室, (一般手术)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无菌区: (无菌手术)无菌手术洗手室 (洁净手术)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污染区: 污物室
第十节 病理科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第3.3.3条 会议室。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二、旅馆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 第2.0.5条 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 第4.0.3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盥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3.1.3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 3.1.4 图书馆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3.2.2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馆的主出人口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设置坡道、扶手等设施。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4.1.2 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8 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4.1.9 进行无障碍设计 4.2.7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 4.3 阅览室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4 据工作需要在人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问, 4.3.5 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8 书库应毗邻布置。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11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15 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 4.3.17 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4.2 目录检索空间应*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7 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 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2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2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 便捷联系; 2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最好北向布置,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4.1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予以保护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口应大于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15%; 中型车12%; 大型车10%; 铰接车8%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住宅设计规范>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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