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heontang wrote: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1 本条主要针对城市区域内建筑比较密集、消防车展开灭火困难的情况提出的要求。由于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且室外消火栓按规定一般设在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沿街建筑有不少是U形、L形的,从建设情况看,其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必然会给消防人员扑救火灾和内部区域人员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满足消防扑救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对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不加限制,而对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防火规定。因此,规定当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不要牵强附会,看到规范就乱套。“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 超长了么?自然河道建筑物推兰线必须的,6米+,景观湖泊有这个规定么,10米哪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