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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15:32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 贷款卡发放核准 中国人民银行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3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银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6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取消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7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证监会 无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取消 8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取消 9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取消 10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取消 1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证监会 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取消 12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证监会 无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年51号) 取消 13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取消 14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取消 15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取消 16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取消 17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取消 18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取消 19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取消 20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取消 21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2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取消
住建部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我部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并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总结以上信息: (1)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制度,而是取消行政审批权 我们都知道,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认证此前一直是由住建部负责,在国务院本次决定取消之后,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管。其实从新一届中央政府上台以来,就把职能转变作为新一届国务院工作开局的关键,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放权,为此国务院近期连续作出决定取消和下放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也就是说,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制度,而是取消住建部的行政审批权。政府不再承担此项工作,转由社会组织性质的协会承担,趋势可能是未来所有执业资格认定都要与国际接轨,下放到协会,由协会负责组织考试、注册、继续教育。 (2)注册建筑师证挂靠会更难 新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方式,会对未来注册建筑师证的使用和建筑设计企业的工作方式带来哪些变化呢?以后,注册建筑师证强调是自用,挂靠只会更难!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管理不会取消,只会加强!当然除了设计单位直接聘用的注册建筑师外,会有挂靠形式上的变化,或者说不是过去那种挂靠方式了。那些不是真正做设计的人,想考个注册建筑师证挂靠挣钱的情况,肯定会逐渐消失。 官方解读:一级注册建筑师非但没取消,且升级了 一级注册建筑师非但没取消,且升级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建筑业发展改革和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主线,继续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继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深化改革,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筹备召开全国建筑业企业发展会议。加强建筑业企业发展状况调研,开展企业自身条件、外部政策和市场环境的调研,深入分析企业在质量安全管理、改企建制、市场融资、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总结评估“十二五”规划实施取得的效果,做好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建筑用工方式改革,加强劳务管理,全面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构建稳定的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适时召开建筑劳务用工现场会。修改完善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和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提升注册建造师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创新并建立稳定的建筑工人培训体制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工人技能。 (三)创新建筑设计市场管理机制。完善设计招投标制度,开展建筑设计招投标与决策机制的研究,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创新多样化符合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方式,规范设计招标的程序和决策机制。修订《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和服务内容、责任、权利、义务,逐步确立建筑师在建筑工程中的核心地位,发挥建筑师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主导作用。编制勘察设计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二、加强督导,继续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四)严厉打击违法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各地严厉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制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加大曝光宣传力度,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为契机,宣传弘扬正面示例,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基础数据库建设。继续推进全国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发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通用版,出台《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基础数据库建设验收标准》,督促各地加快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诚信信息上报工作制度,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 (六)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研究相关注册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政策,充实监理工程师队伍。出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督促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监理制度。开展强制监理范围研究,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推动监理企业根据自身水平和建设单位需求提供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促进政府购买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发展。 三、健全制度,继续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七)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出台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企业资质管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加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修订出台勘察、设计和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意见》,健全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八)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出台相关办法,建立约谈问责机制,消除市场壁垒,推进建筑市场实现更高水平的统一开放。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重点研究“评定分离”、“标后评估”等招投标改革举措,推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制度改革后的监管措施。 (九)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强对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企业资质和个人注册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强化清出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严厉查处建设等五方主体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精简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简化资质审批内容。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简政放权,规范程序。修订设计、监理资质标准,减少资质类别设置,简化考核条件,减少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创新资质审批方式。继续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基本实现“网上审批”。完善专家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企业资质专家异地评审管理流程和监管办法,开展专家异地评审试点。优化审批程序,增加审批频次,强化计算机辅助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更新、改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内容,修订完善评审专家资质审查要点,进一步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审查标准。加大投诉举报信息的公开力度,完善审批结论告知环节,推进公开、透明审批。
上面列出官方三个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2014年10月23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47号 2014年11月25日 3、《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1月22日
因为这三个文件 2015年考试计划 2016年考试计划均没安排 注册建筑师 我现在还是认为 这个考试还是会有的 只是还需要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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