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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一个马上申请行政复议的qq群511248249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2-24 10:3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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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复议起诉书不该递交法院,应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二处
  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承办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承办行政复议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内设一处(综合)、二处(立案)、三处(地方案件审理)、四处(部门案件审理)。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jgzn/zzjg/200711/20071100052169.shtml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起初是走行政复议渠道,材料都递交了国务院法制办,经办人员同样是态度恶劣,对于什么时候回复,不做任何表态。律师判断法制办回复的可能性很小了,建议直接走行政起诉,起诉的主、客体没问题,证据链也没问题。一旦立案,可以保证跟三部委正面交锋。
以上均为转诉,希望复议群的兄弟别怪我透露消息,我希望把事搞大,越大越好,等立案了,我就给媒体打电话,有大新闻了。看这三个部门还坐的住不。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2-24 10:5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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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北京市第一、第二中院?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第五条 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提交行政机关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复印件;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没有送达法律文书或者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交的,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其他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原告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印件或已经申请复议的证明材料。


推敲 edited on 2016-02-24 11:10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2-24 11:1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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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你就把起诉的相关细节都公布一下吧,目前在哪个法院起诉?说不定有些人还能帮上忙,去打探一下。发挥集体的力量。


sw9902


发贴: 53
2016-02-24 14:2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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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是北京市第一、第二中院?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第五条 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提交行政机关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复印件;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没有送达法律文书或者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交的,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其他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原告应提交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复印件或已经申请复议的证明材料。


请推敲大师继续指导工作,我们已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复议申请书,对方接受材料,但不做回复承诺,也不提供材料收据。然后我们才向中院递交诉状,诉状较简单,没有复议申请书的论证过程,如果因为诉状不具体原因不予立案,补充诉状后再递。
特别说明,法院工作人员是在发现我录音的后态度较激烈的,强制删除我的录音,之后态度还算可以接受的。


sw9902


发贴: 53
2016-02-24 14:3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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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一注 wrote:
别费劲了。我们的法律你了解多少?
真以为自己在美国?三一重工还去状告奥巴马?


呵呵,还是我之前说的,希望我们能共同努力,让法治建设朝前走。如果法院能立案,希望您的态度能转变为积极的一面。如果不能立案,也请您不要灰心。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2-24 16:2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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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重大更正■■■■

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律师不认真■投诉无门登


推敲 edited on 2016-02-26 11:09
疯狂一生


发贴: 12
2016-02-25 09:0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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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等一年建筑师考试,才发现这个帖子,特来为敢想敢做、有胆有识的建筑师助威!

给个机会吧


发贴: 225
2016-02-25 11:1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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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顶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2-26 11:0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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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200 wrote:
行政复议需要收费?感觉到很奇怪?
难道是律师费用?
行政复议还需要律师?
睁大眼睛吧!

律师收费就要敬业,别走弯路


游泳的狼


发贴: 999
2016-02-26 11:5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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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作为的同行点赞,但是同样对政治下的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中央决策一定可以带领法律法规的修改来实现依法治国....

建筑的弃儿


发贴: 185
2016-02-26 14:1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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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sw9902


发贴: 53
2016-02-26 16:2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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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律师收费就要敬业,别走弯路


是律师费啊
先前回复过您,不只是复议还有起诉 作为这个案子到终审的代理费。
敬业的律师和敬业的建筑师一样多。
我们现在急需您这样的大咖支持,请您多多关注,帮我们扩大影响力。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2-26 17:2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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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不看吗■■■■不能按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不能去国务院法制办

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律师不认真■吃了闭门羹


推敲 edited on 2016-02-26 17:26
sw9902


发贴: 53
2016-02-26 18:0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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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不看吗■■■■不能按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不能去国务院法制办

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律师不认真■吃了闭门羹


这个我们当然是知道的,只是我们想国务院答复 ,毕竟这是两个部门的事情,两个部门对我们的答复,估计就是电话答复我们的那一套说辞,各说一套,所以我们想直接找两部的上级机关,律师也愿意试试。
我们现在最希望的是提高此事的关注度,让有关部门能稍微关注下,特别是国务院方面能统一一下两部对“取消行政审批”的理解。现在是各说一套,相互矛盾。我们期望上级领导能认可吴慧娟司长的公开发言。
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


yyxxnn


发贴: 53
2016-02-26 21:5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yyxxn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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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谢谢这位有担当的建筑师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2-29 16:4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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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可以得到建设部和人事部的共同答复■■

再根据第十四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此时才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二处
  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同法院开庭一样可以扩大参与人数和社会影响■■


laster


发贴: 220
2016-02-29 19:1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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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为此事奔波的兄弟们,再过两年,我剩下的两门就真的考不动了,精力和体力都不行了......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3-02 16:1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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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听说,法院已拒绝立案,并发了传票。结果很悲情,但楼主精神可嘉!我们最终被国情打败了。

pj_liupeng


发贴: 369
2016-03-03 06:4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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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也考不了

ankui2007


发贴: 211
2016-03-03 11:3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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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没有建筑师考试提案么。国家根本就晓得有这回事么。

玄线


发贴: 462
2016-03-03 12:3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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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轩乖乖 wrote:
刚听说,法院已拒绝立案,并发了传票。结果很悲情,但楼主精神可嘉!我们最终被国情打败了。

“传票”???????????


sw9902


发贴: 53
2016-03-03 14:3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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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线 wrote:
“传票”???????????


只是中院的一个裁定书,马上上诉至高院。


JACKSON789


发贴: 101
2016-03-03 15:0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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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只是中院的一个裁定书,马上上诉至高院。

顶你!真男人


belly1982


发贴: 119
2016-03-03 15:4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belly198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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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ON789 wrote:
顶你!真男人

顶你


建筑的弃儿


发贴: 185
2016-03-03 20:4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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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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