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敲 wrote: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不看吗■■■■不能按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去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律师不认真■吃了闭门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