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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一个马上申请行政复议的qq群511248249
建筑的弃儿


发贴: 185
2016-03-03 20:4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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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就没自己的人大代表么,确定那些开会的真是能代表各行各业的人民么

starcrane


发贴: 212
2016-03-03 23:2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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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弃儿 wrote:
建筑师就没自己的人大代表么,确定那些开会的真是能代表各行各业的人民么

也许看着很重的事在某些场合下却不是很重,这行业在当今和以后经济环境下面临的问题很多。制度的设立和实行的差异或许比考试问题更大。说这话可能会得罪人,不过当下要解决的问题确实很多。



JACKSON789


发贴: 101
2016-03-04 08:4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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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弃儿 wrote:
建筑师就没自己的人大代表么,确定那些开会的真是能代表各行各业的人民么

有啊,考过的!
你觉得有的话,能给你提这个考试的事儿?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3-04 09:4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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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只是中院的一个裁定书,马上上诉至高院。

维权要依法,司法不会干预行政
还是回到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可以得到建设部和人事部的共同答复■■

再根据第十四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此时才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二处
  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同法院开庭一样可以扩大参与人数和社会影响■■


humankeeper


发贴: 50
2016-03-04 15:1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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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期望会有一个好的结果,但感谢一帮考生为了大家的利益做出的努力,比我们这些键盘党强

sw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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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17:5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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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维权要依法,司法不会干预行政
还是回到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向建设部法规司行政复议处或者人事部法规司提出复议,可以得到建设部和人事部的共同答复■■

再根据第十四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此时才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二处
  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同法院开庭一样可以扩大参与人数和社会影响■■


我们是起诉不是复议,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司法不会干预行政”啥意思,行政不作为司法就要管啊,不然要行政诉颂法干什么呢


ArchRen
Mod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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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08:5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ArchRe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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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立案,已付的律师费算是完成约定的工作了吗?
上诉到高院,律师会接着为你们服务吗?不再收费吗?


ArchRen
Moderator

发贴: 26265
2016-03-06 09:0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ArchRe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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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想要求尽快回复注建师考试,作为普通人,作为已经是一注建筑师的,我不会支持,只希望失败,可以理解吧?
但是如果你们委托我协助做,付费,我就可以按照你们的委托,尽量做好,收个基本费,做方案的保底费、工本费,比如3000元,成功了,再多收费,不成功就不多收费了,而不是像律师所那样,不管成功不成功,都要收15000元
有群友将我加到你们的群,我建议,可聘我做顾问指导,帮助你们找合适的律所、监督律所的工作,在15000另外付我3000的服务费,或就是总共15000我留3000另帮找12000的律所,估计付我也不差,或者给我10000,不找律所,我代替律所做此事,难道有什么不对吗?
你们可以不接受任何一种建议,但马上就把我踢出来,就太没有肚量了吧?此贴前面还说我老的怎么的?几个带头人,以为自己真的很能?唯恐别人做得更好,抢了风头、功劳?
这事,年龄大的、经验多,还就是考虑的周到些,比如推敲也是这样


ArchRen
Moderator

发贴: 26265
2016-03-06 09:3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ArchRe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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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是律师费啊
先前回复过您,不只是复议还有起诉 作为这个案子到终审的代理费。
敬业的律师和敬业的建筑师一样多。
我们现在急需您这样的大咖支持,请您多多关注,帮我们扩大影响力。

这个案子到终审的代理费。知道了。你以为到终审能怎么样?估计证据和辩论意见估计还是一审那些,只是律师多出庭几次罢了。重要的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估计律师不会多做。

需要推敲的支持,不需要我的支持?
老实说我进法院、仲裁院、检察院的门及信访、举报已经几十次了(有些事帮他人),有关建筑师的特殊案件比一般律师经验多多了。
http://www.abbs.com.cn/bbs/post/view?bid=26&id=340381254&sty=1&tpg=1&age=0
我一个老的仲裁案委托律师,收费6000元,做得极为差劲,让我全输,还不如我自己做。
我准备证据等材料,一整天到后半夜,没有律师能像我这样的自己当事人这样尽力的。公司的人事主管和律师做代理人也只是例行公事罢了。

推敲似乎还是法规条条看得多些,又在上海,支持起来是没有我经验多和方便的。
我要加推敲好友,不被接受,是文人相轻吗?


ArchRen
Moderator

发贴: 26265
2016-03-06 09:4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ArchRe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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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想早点考试,我只能说,无论是复议还是起诉,在中国现在,都不是好办法,基本白费功夫。律师收了费,何不“试试”!
可能更好的办法是什么?比如,只是比如啊,让影响力大的建筑师高层人物,官评的建筑大师、院士、院长、理事长,等等,和住建部有关领导及办事人员,好好沟通一下,可能就成了,毕竟这这事,说小不小,说大不大,关键人物一句话的事儿。
但是,你们怎么让让影响力大的建筑师高层人物,为你们说话呢?要知道,平时,他们可是不太他受你们这样的年轻建筑师尊重的,什么中国无大师之类,嗤之以鼻,询价求他们帮忙说话?搭理你们吗?
要说呢,我这样,中间做个桥梁,还是有点资格的,有点身份和人脉的,有可能的,但是你们这帮人呢,不听老人言,恐怕吃亏就在眼前。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3-07 09:2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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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我们是起诉不是复议,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司法不会干预行政”啥意思,行政不作为司法就要管啊,不然要行政诉颂法干什么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根据哪条提起行政诉讼?


sw9902


发贴: 53
2016-03-07 10:5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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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根据哪条提起行政诉讼?

推敲大师还是喜欢拿规范说话啊,那我们目前按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8项,第12项进行起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说明:中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说不是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没有提十三条,所以应该不用套用第十三条了。目前在诉状书里补充说明了符合第十二条的理由,再次递交。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3-07 11:0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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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考试没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二)考试权不是人身权、财产权


推敲 edited on 2016-03-07 11:11
JACKSON789


发贴: 101
2016-03-07 12:1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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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Ren wrote:
你们想要求尽快回复注建师考试,作为普通人,作为已经是一注建筑师的,我不会支持,只希望失败,可以理解吧?
但是如果你们委托我协助做,付费,我就可以按照你们的委托,尽量做好,收个基本费,做方案的保底费、工本费,比如3000元,成功了,再多收费,不成功就不多收费了,而不是像律师所那样,不管成功不成功,都要收15000元
有群友将我加到你们的群,我建议,可聘我做顾问指导,帮助你们找合适的律所、监督律所的工作,在15000另外付我3000的服务费,或就是总共15000我留3000另帮找12000的律所,估计付我也不差,或者给我10000,不找律所,我代替律所做此事,难道有什么不对吗?
你们可以不接受任何一种建议,但马上就把我踢出来,就太没有肚量了吧?此贴前面还说我老的怎么的?几个带头人,以为自己真的很能?唯恐别人做得更好,抢了风头、功劳?
这事,年龄大的、经验多,还就是考虑的周到些,比如推敲也是这样

那请前辈给个判断吧
第一,这个考试还考不考?
第二,预测一下最快什么时候考?
第三,预测一下如果考,会有什么新花样。
谢谢!


sw9902


发贴: 53
2016-03-07 13:2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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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八)不考试没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二)考试权不是人身权、财产权


一边不让我们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证书 一边设计院出图必须盖注册章,这还不是限制竞争吗 不让我们和有注册证书的人竞争呀


rufeng114


发贴: 455
2016-03-07 13:5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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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一边不让我们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证书 一边设计院出图必须盖注册章,这还不是限制竞争吗 不让我们和有注册证书的人竞争呀

这个是内部矛盾,现在的矛盾是更大的!注册留与不留的问题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3-07 17:2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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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一边不让我们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证书 一边设计院出图必须盖注册章,这还不是限制竞争吗 不让我们和有注册证书的人竞争呀

靠不上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sw9902


发贴: 53
2016-03-07 17:4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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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靠不上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好吧 那我就靠第十二条 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了人身权 财产权之外的合法权益,行吗。
现在政府两部委对国务院文件理解不一致,取消考试,导致我们失去与注册建筑师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算不算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了每年都要组织考试 ,为什么不遵守法律法规,每个考生随着年龄增大,记忆力下降等都越来越不适合考试,这算不算侵犯了权益。


玄线


发贴: 462
2016-03-07 19:0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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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现在考试到底归谁管住建部、注册建筑师管理协会?
注册建筑师管理协会是否属于住建部管?


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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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09:1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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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建筑的弃儿


发贴: 185
2016-03-08 12:3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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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考试次数,没说一定要一次,0次不也可以?刁民告什么告?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3-08 14:3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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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这帮官爷正是抓住这条,可以肆无忌惮了,不得不说我们的法律存在很多漏洞。一边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图纸加盖注册建筑师出图章才有效,并且设计企业资质最主要条件仍然是注册师人数。一边对注册建筑师考试连停两年。这不是互相矛盾么?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3-08 15:4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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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只有通过行政复议,找出‘特殊情况’并解决之


sw9902


发贴: 53
2016-03-08 19:4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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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敲 wrote:
只有通过行政复议,找出‘特殊情况’并解决之

不找上级机关复议没有用,两部的态度我们都电话咨询了很多次。
这个特殊情况是指地震、非典。如果不是,也是需要官老爷们主动说明的,不是我们考生去找出来,现在没有任何解释,难道还不是行政不作为吗?再说就算调整,也不能连着两年调整为0次啊。


ankui2007


发贴: 211
2016-03-08 20:1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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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9902 wrote:
不找上级机关复议没有用,两部的态度我们都电话咨询了很多次。
这个特殊情况是指地震、非典。如果不是,也是需要官老爷们主动说明的,不是我们考生去找出来,现在没有任何解释,难道还不是行政不作为吗?再说就算调整,也不能连着两年调整为0次啊。

两部委为什么要跟建筑师过不去。其他证(结构师、建造师)都取消了行政审批。也许***出来的时候是一个荒唐事情。但是考生们的青春又有谁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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