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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住建部人社部严重不作为,大家该联合起来向高层发出声音
sw9902


发贴: 53



2016-03-09 12:4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w9902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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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职务:部长。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尹蔚民,职务:部长。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能适当履行法定职责,未安排和组织2016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行为属于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安排组织2016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及时公布考试日期。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公布了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再一次将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排除在外,这意味着自2015年注册建筑师停考以来,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两年未依法组织该考试的安排。申请人认为三方被申请人未能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连续暂停两年,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不等同于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级注册建筑师属于附件1取消行政审批类而不是取消职业资格许可。
就在此文件发布后不久,2014年11月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47号)其中称“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务院只是取消了住建部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行政审批权,而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制度,也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当然也不是取消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三方被申请人已经连续两年取消考试,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官方机构对停考事件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只有人社部曾在官方网站“部长信箱”中对网友“虎妞”作出过回答,具体内容如下:
虎妞:关于注册建筑师的改革从去年就已经提出,但是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今年是停考、还是延期?考试大纲是否有变化?现在过去了半年多,没有什么消息,这对于我们这些想好好复习准备考试的考生来说很不利。希望能督促有关部门尽快给我们考生一个答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2014年10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这一要求,我部未将注册建筑师考试列入《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暂停。(见人社部官方网页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xhd/buzhangxinxiang/huiyingxuandeng/201508/t20150805_216992.html),考生通过电话询问人社部时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国家的‘国发[2014]50号’文明确表示取消了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而考试是认定的手段,所以就没法考”,人社部这种将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等同于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理解属于对国发[2014]50号的严重误解,基于对政策的错误解读而采取的停考措施当然于法无据。
2014年12月4日在“第二届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科技创新大会”上,住建部吴慧娟司长在解读一级注册建筑师新政时强调“国务院将它列为行政审批取消,并不是说这项制度取消,并不是说这项资格取消” “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部机关的直接的行政审批会取消,后续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继续做这个”“希望大家跟我们一起共同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也直接印证了人社部基于国家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而做出的停考措施,属于对政策的错误解读。
总之,取消行政审批不能与暂停考试构成因果关系,更不能成为连续停考2年的理由。在国务院正式发布其他有关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的文件以前,三方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执行现有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安排考试。

二、被申请人在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中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而考试是普通建筑设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唯一途径,现在考试停止的行为显然阻碍了本法律条文的实施。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由以上法律条文可见,注册建筑师是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上,国务院14个部门负责人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询问时,人社部负责人针对职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问题这样答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发〔2014〕50号”中也提到“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被申请人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所采取的连续停考两年的措施,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这种严重影响现行法律法规实施秩序的措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方能实施。
人社部在给网友“虎妞”的答复中,还提出正在与住建部研究建筑师职业资格的定位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如果将15年16年停考视为特殊情况下调整每年考试次数,那么也应该提前说明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案,在没有合理原因下,连续两年,调整每年考试次数为0次,显然不合理。

三、被申请人连停两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直接影响注册建筑师行业公平竞争及考生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以上法律法规说明了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有法律依据的执业门槛。在以上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一边切断了申请人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机会,另一方面社会上依然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对执业门槛进行限制,并且被申请人还继续为已经通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需要再次注册的持证人提供注册服务,使得申请人不得不多花两年时间,在没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与已经取得该资格证的同行进行竞争,显失公平公正。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是一个难度相当高的考试,准备时间较长,一个考生并不是自己的所有时间都适合备考,申请人连续两年错过自己最佳备考窗口期,后续即使恢复考试,无形增加了申请人备考难度。
前文已经提到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定位,是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如果被申请人在研究建筑师职业资格定位的前期,能边研究边继续组织安排考试,待全国人大对《建筑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做出修改时,再实施停考或移交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不仅能使该项行政审批的取消工作的过渡更水到渠成,而且使建筑师行业的从业者的从业和竞争更具公平性。被申请人错误的领会了国发〔2014〕50号的精神,粗暴的连停两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显属违法。

四、被申请人暂停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事项及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主体的确定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暂停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和后续取消行政审批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移交给谁的问题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听证职责,不仅经行停考了两年的注册建筑师考试,两年多来申请人多次电话询问,被申请人均答复正在研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倡导下,被申请人应当多去倾听,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样最终研讨出的政策法规才能更禁得住考验。
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三个被申请人对未能依法组织2016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故向其共同上级机关(贵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处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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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F19780129


发贴: 40
2016-03-09 16:2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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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顶起


JACKSON789


发贴: 101
2016-03-09 17:1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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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啥用!简政放权,放下来的权利没人接,等于放了个屁!


hsier


发贴: 253
2016-03-09 17:1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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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ON789 wrote:
没啥用!简政放权,放下来的权利没人接,等于放了个屁!

不要说有用、没用一类的话,都不是预言家。
重点是行动——他不作为,你要有行为;用你的行为来让他不得不有所作为。


ZXF19780129


发贴: 40
2016-03-09 17:4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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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ON789: 那您能出一点小小的“力气”或者支个“小小的招儿”吗?从您的言语里,您一看就是个前辈领导的风范。不吝赐教!

xychng


发贴: 36
2016-03-09 17:4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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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滚家中红薯。

自动顶贴机


发贴: 1453
2016-03-09 19:3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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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帮你顶

adog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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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21:0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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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两会机会

大屋檐


发贴: 299
2016-03-09 22:1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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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管了,推给一个没能力管的协会,只好扔在那里。可以协会也是归政府监管,麻烦还是政府监管起来吧。

会飞的阿霂


发贴: 101
2016-03-09 23:27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会飞的阿霂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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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这不是一个法制的国家,相反体现出的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国务院的决策缺乏延续性和操作性,天马行空。他们自以为是开天辟地,实际上造成的是祸国殃民。近两年的经济就是一个有理的例证。如此草草不假思索的决策,上下不对等的放权,带来的是行业的灾难!!!

starcrane


发贴: 212
2016-03-10 02:3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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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飞的阿霂 wrote:
政府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这不是一个法制的国家,相反体现出的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国务院的决策缺乏延续性和操作性,天马行空。他们自以为是开天辟地,实际上造成的是祸国殃民。近两年的经济就是一个有理的例证。如此草草不假思索的决策,上下不对等的放权,带来的是行业的灾难!!!

看来我们的政府改革面临的多大阻力,单单这种事就很多不畅,试想想反腐形成的人事变革和消极不作为更是比比皆是,而由此造成的经济形势情况比起一建考试很多倍。习总不容易啊!


给个机会吧


发贴: 225
2016-03-10 08:4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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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关注,顶

glamour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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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09:1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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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作为

cjj999


发贴: 198
2016-03-10 16:0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cjj999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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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自己看吧,没有提到建筑师考试。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3/t20160303_226824.html?typeid=8&id=5459
(七)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及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等制度,加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修订出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调研,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水调歌


发贴: 296
2016-03-10 16:5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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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创新发挥建筑师作用机制。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修订出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鼓励建筑师提供从前期咨询、设计服务、现场指导直至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试行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建筑事务所发展,繁荣建筑创作,加快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

给个机会吧


发贴: 225
2016-03-10 16:5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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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很牛X,真应该多些这样人,社会才会进步.说的非常透彻

xjj20082008


发贴: 139
2016-03-10 19:4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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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个几把!
做梦吧!
做大梦吧!
做大的梦吧!
做大大的梦吧!
改革大几把!


cjj999


发贴: 198
2016-03-11 08:5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cjj999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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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调歌 wrote:
 (二)创新发挥建筑师作用机制。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修订出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鼓励建筑师提供从前期咨询、设计服务、现场指导直至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试行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建筑事务所发展,繁荣建筑创作,加快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

这是针对已注册建筑师的工作思路,并没有提到今年建筑师考试的事情。今年就不用再盼望会有建筑师考试了,等明年吧!


cjj999 edited on 2016-03-11 08:59
yangge623


发贴: 537
2016-03-11 10:1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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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回家种红薯!

dulinjun


发贴: 15
2016-03-11 10:5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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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说实话的人

sunshine118


发贴: 140
2016-03-11 23:0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sunshine118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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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么意思了!什么狗屁简政放权?垃圾垃圾!两年了,真是个笑话!!

xjj20082008


发贴: 139
2016-03-12 11:1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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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犊子操了

benzvip2012


发贴: 165
2016-03-12 12:3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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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简政,还不如回到简政之前

anku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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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2 13:0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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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不是这么改的

yyxxnn


发贴: 53
2016-03-12 22:4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yyxxn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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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维护广大考生利益,马上恢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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