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S 论坛       
首页Master作品招聘招标动态热帖杂志帮助搜索注册登录Blog  积分 简历  

» ABBS 论坛 » 考试及留学论坛 » 注册考试  

动态热帖招聘杂志 
   
reply to topic
threaded modego to previous topicgo to next topic
Re:一个马上申请行政复议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6-01 16:2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1mi8 wrote:
关于想知道“一注”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我有奇招,不过要有一定的牺牲。
就是对网络媒体比较熟的人,制造假消息,如“xxx下达通知,全面取消xxx,取消xxx资质认定“,逼“专家”出来辟谣,把事件炒热。不出半个月,相关单位必定有些说法。唯一的缺点就是可能会以散布不实信息为由被抓。本人有谋无这个勇。哪位大神有关系,有背景,有门路,可以试试。

没用的,到时官方辟谣就是走过场的一句话,“考试没取消,具体考试日期待定“。


bxyjj8545


发贴: 154
2016-06-01 16:5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没用的,放弃吧,草民不和势力斗自古中国法则,领导也在学习中,经验不足出身环境太好没吃过苦所以想法太理想化甚至幼稚可以理解,前阶段叫嚣的股票注册制不是胎死腹中吗,很难想像国内没监管随便上市的股票会把中国经济摧残什么样,放管结合的提出已经进步多了,给点时间,多打些闷棍就成熟了,相信未来建筑市场关系公共安全的市场会加强监管,重新回归正轨 ,中国百姓只有听天由命,默默承受,有时间不如多看看书


1mi8


发贴: 47
2016-06-01 21:1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禹轩乖乖 wrote:
没用的,到时官方辟谣就是走过场的一句话,“考试没取消,具体考试日期待定“。


哪个部门要是辟谣:“考试没取消,具体考试日期待定“。那就说明考试是归它们管。好过现在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推进这些事情都不清楚。如果各单位都辟谣说这事不归它们管,那就说明有漏洞,都不作为。这招叫投石问路,只不过风险太大。本人纯属意淫,散布不实信息是违法行为。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6-02 09:1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1mi8 wrote:
哪个部门要是辟谣:“考试没取消,具体考试日期待定“。那就说明考试是归它们管。好过现在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推进这些事情都不清楚。如果各单位都辟谣说这事不归它们管,那就说明有漏洞,都不作为。这招叫投石问路,只不过风险太大。本人纯属意淫,散布不实信息是违法行为。

知道归谁管又能怎样,毫无意义。何况,谁辟谣就归谁管这是谁定的规矩?


ygjyj


发贴: 24
2016-06-02 11:4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我觉得不管有没有用,只要我们这些人行动起来,就会给当权者一定的压力,督促他们早点拿出决策来,大家各管的,你愿意你就加入,行动起来,不想的或觉得没用的,也别泼冷水!群号是多少,我来加入,该多少钱我也出!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6-02 14:3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最实际的办法就是让一线媒体来曝光一下,比这些什么造谣,信访,投诉都来的有效。

adogei


发贴: 650
2016-06-03 10:2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禹轩乖乖 wrote:
最实际的办法就是让一线媒体来曝光一下,比这些什么造谣,信访,投诉都来的有效。


ArchRen
Moderator

发贴: 26265
2016-06-11 00:2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发送email给 ArchRen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找一线媒体了吗?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6-13 11:1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刚得到消息,高院已经立案了

禹轩乖乖


发贴: 322
2016-06-13 11:14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各位有媒体关系的赶紧通知媒体,这是大新闻哦,开庭时肯定要热闹一下

JACKSON789


发贴: 101
2016-06-13 14:4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要么联名,要么把报考单位填上,要么就闭嘴。

马克思生于2005


发贴: 2
2016-06-14 15:29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作为侥幸考过的人员,顶一下表示支持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6-17 11:06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禹轩乖乖 wrote:
刚得到消息,高院已经立案了

黄艳升任住建部副部长
黄艳担任北京规划委主任近10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中第一位无党派人士。
在黄艳的办公室里,保留着她上学时做的笔记,尤其是建筑设计方面的专业笔记,工工整整记了几十大本,如同板书一般。而用来记录的笔记本,竟然有她小学时获奖的奖品。
作为党外代表人士,黄艳经常受邀为重大政策出台建言献策。去年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十三五”规划的意见建议,习总作了重要讲话。在参会人员中,除了罗富和、陈晓光、马培华、刘晓峰等党派中央领导之外,黄艳也在其中,并被新华社公开报道所提及。
熟悉黄艳的人都说,她身上的学者范很足,是一名技术型官员,黄艳也很喜欢别人这样评价她。她将每一次工作都视为自己拓展视野、增长见识的机会。去年底,家住朝阳区的袁先生因房屋征收问题,将市规划委作为第一被告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黄艳出庭应诉。■这是她个人主动要求出庭应诉的。做最后陈述时她表示:此次出庭是一次很好的法律学习机会,所有参加庭审旁听人员都收获很大。
去年,黄艳参加广播节目市民对话“一把手”。节目一开始,主持人就说“要给黄主任点一个赞”。原来,9年来,每年的市民对话一把手节目,黄艳都没有缺席,可以得一个全勤奖。


推敲 edited on 2016-06-17 11:09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6-17 17:30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3号(社会管理类216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5〕143号

一、关于职业资格制度问题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我部牵头组织开展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和职业资格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四批共211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4项(准入类职业资格34项、水平评价类60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17项(准入类职业资格1项、水平评价类116项)。为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我部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我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我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到的职业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日期、报名缴费等具体事宜提出具体过渡办法。此外,为巩固职业资格清理成果,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我部正在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对已取消和尚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的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二是研究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提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思路。三是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并出台《行业协会和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研究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行业协会和学会承担。

二、关于就业准入问题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多年来,我部在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并明确规定,就业准入属行政许可,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

我部作为职业资格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工种),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511/t20151126_226805.html


那就是青藏高原


发贴: 592
2016-06-17 19:1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禹轩乖乖 wrote:
刚得到消息,高院已经立案了

可喜可贺


jiubaiyuan


发贴: 667
2016-06-29 22:11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不顶没天理,不顶永远是屌丝

hsier


发贴: 253
2016-06-30 12:38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那就是青藏高原 wrote:
可喜可贺


立案了好。
总算有个说理的地方了。
现在进展怎样了?有知道的吗?

一直关注着这个行政复议,法院受理真是极好的;不受理的话,恐怕大家就只有到北京上访去了……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7-07 16:13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国办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satanishuman


发贴: 12
2016-08-02 14:42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估计都快成律师了,国家政策的事情,还是安心等待吧。比如原事业编的设计单位,国家要求改制、买社保,一直改不了,买不了,又能怎么办呢。

推敲


发贴: 18191
2016-08-17 10:15 查看他的注册信息   查看他的Blog 给他发送悄悄话 引用并回帖 搜索他发表的帖子 复制到剪贴板. 
不过只适用于IE 收藏这篇帖子
法〔2016〕2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依法做好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依法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四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四、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书发送和庭审时间等具体事宜,切实贯彻行政诉讼法和《意见》规定的精神,稳步推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要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相应的便利。要正确理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确保庭审的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改革案件审理模式,推广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要及时就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通报司法建议落实和反馈情况,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争议。要积极参与行政应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推敲 edited on 2016-08-17 10:20
go to first page go to previous page  1   2   3   4   5   6  go to next page go to last page

已读帖子
新的帖子
被删帖子

reply to topic
Jump to the top of page

返回ABBS首页 | 设计 | 室内 | 景观 | 建材 | 设备 | 卫浴 | 展览 | 照明

招标服务 | 广告服务 | 招聘服务 |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违法、有害信息举报:QQ 1764506 电话 028-61998486
Powered by Jute Powerful Forum® Version Jute 1.5.5 Ent
Copyright © 1998-2024 ABB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