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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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10:41
我所在学校只有一个水利行业的设计院,没有建筑设计资质。个人从事建筑相关课程教学,也从事过一些小的项目设计。正在考一级注册建筑师,但是有人告诉我,高校教师考过了,注册也麻烦。于是查看了《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假如考过了,注册在我们学校的水利行业设计院,设计院又没有建筑设计资质,那这个注册考试不就白费了么?或者说从教学岗位转岗,不从事教学,是不是就不受此条款约束?还是必须辞职?个人感觉,此条款极不合理,也不知道当初为什么要制定这么一条。有相同经历的过来人或正在奋斗的人讲讲你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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