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7-13 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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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给钱,还是天经地义吗? 海南一工程款纠纷僵滞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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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劣质工程可按劣质工程付款
“按质论价”将使“豆腐渣”合法化
对不合格工程拒不买单于法有据
是依法拒付还是借机赖帐
本报讯 在海南,一条高速公路修了四年迄今未能交付完工。由于质量问题,业主拒付工款,施工方声称“干活就要给钱”,质监部门态度暧昧,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使得中国第一条由民营企业充当业主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停顿瘫痪,官司亦陷入僵局。
民营资本接轨高速公路
1994年12月,由长江旅业控股的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凯立公司”)投资修建中线高速公路。招标时凯立公司公开声明: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一级资质;严禁承包单位转包、转让或炒卖工程合同;必须以自己的正式施工队伍施工。否则取消承包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996年12月,凯立公司与自称有“一级资质”的陕西省建筑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为“路桥公司”)签订第一期A、B两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
质量问题引发合同纠纷
1997年5月,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时发现施工问题,建议整改。凯立公司调查发现,路桥公司承接的工程被以“陕西路桥公司海南公司”的名义转包给了不同的施工队并从中渔利,路桥公司也承认无能力组织施工。凯立公司通知路桥公司终止合同,拒付工程款。工程中断,路桥公司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
质检报告和法院判决
中院一审判决:凯立公司支付路桥公司工程款上千万元,并驳回了其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违法转包工程责任的反诉。凯立随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随后质监站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明:A、B标段22座构造物不合格率为50%,另有50%“基本符合要求”。高院终审判决:路桥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予以返工、整改,并经省交通厅验收合格,逾期未修复将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违约金;凯立公司对合格工程支付工程款。
判决下达但未执行,一拖又是一年多。
围绕“干活就要给钱”的斗争
面对劣质工程,凯立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成为当事各方争论的焦点。
凯立公司认为,对质量不合格工程不结算工程价款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交通部有关规定指出,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签收、不结算工程价款;单位工程未全部合格,则该建设项目不合格。路桥公司未全部返工修复合格前,不能支付工程款,更不能以“按质论价”使“豆腐渣工程”合法化。
海南省质监站总工王广艺认为:不合格是普遍现象,如果严格按国家标准,哪个工程都不合格。工程劣一点,就按劣质工程付钱。
专家:拒付工程款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绝不能对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工程以质论价,或者通过降价使“豆腐渣工程”合法化。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这场纠纷中,凯立公司没有严把招标关,使得路桥公司蒙混过关,骗取了承包合同,应负一定责任。本为二级资质路桥公司冒充一级资质参加投标,还注册假公司把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队和个体户,而且在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之后不积极进行修复、整改,责任更大。质监站代表国家,却不能坚持原则,坚守正义,也该负一定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左大培研究员
凯立公司应坚持按承包合同办事,坚决同“豆腐渣工程”作斗争,不给劣质工程以“下不为例”,拒付工程款于法有据。
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高智晟律师
干活就要给钱的说法是不对的。本案中,路桥公司冒充一级资质存在欺诈因素,其注册假公司所有对外合同均无法律效力。但司法实践中遵循支付成本费用,对其利润部分不予支付的原则,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果不符合,就可以按合同拒付。由于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凯立公司如不服鉴定结论,可以请求国家权威机构重新做出客观鉴定
编后:“遇人不淑”,对凯立而言,是个失误而非错误;对管理部门而言,却是错误而绝非失误——在具体的事情上,责任泾渭分明。我们真正关心的,是接下来该怎么办?路桥公司已经偃旗息鼓,他们连“在两个月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予以返工、整改”然后合法拿到工程款的勇气都没有;凯立公司呢,“对质量不合格工程不结算工程款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固执地坚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那么下一步是重头再来,还是拖下去。如果路桥不再参与,只有一种可能:另请高明,重头来过——路桥原来的工程款便无从提及,属咎由自取;而凯立只有将拒付的工程款付给了后来的建设者,才能避免“就汤下面”的赖账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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