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7-16 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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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出现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提案时肯定建企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记者孙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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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业内人士非常关注的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问题出现了积极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近在答复石礼文、洪可柱等九届人大代表的有关提案时认为,合同法286条显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十分必要的保护性规定,它是一种优先权而不是典型的抵押权,在发生优先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优先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最高法院的答复还认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以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之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承包人优先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因此,即使建设方以其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有效,其行使权利的顺序也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之后。
石礼文、洪可柱等人大代表是在今年3月召开的九届四次人代会上,向大会提交应尽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议案的,提案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制定该法条的司法解释,以缓解近年来越演越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提案非常重视,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制作司法解释的各项工作。
另据了解,为了加快解决这个问题的进程,由本报与人民法院报、全国律协共同主办的合同法第286条研讨会明天将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最高法院和有关地方法院的领导,以及民法专家、律师和施工企业代表共同研讨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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