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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7-16 09:13:25

 
镇政府被告上法庭 镇长“坐骑”被查封
陈光明 李靖

近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鞍山市中法的指令,受理台安县某镇政府拖欠建筑工程承包人赵某欠款一案。经该院多方调查,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该镇镇长乘坐的一台红旗轿车。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赵某系台安县一建筑公司职工,1990年至1994年,赵在承包工程中,台安县某镇 建筑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1.3万元。1996年,镇经委将其所属的这家建筑公司租赁给他人经营,镇经委与承租方约定,台安县某镇建筑公司的债务由镇经委负责处理。由于所欠工程款一直未付给赵某,赵某一纸诉状将镇经委、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去年8月,鞍山市中法终审判决台安县某镇政府给付赵某工程款11.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镇政府负担。
法院判决后,台安某镇政府仍然没有履行。于是,赵某向台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此案被执行人特殊,执行困难,台安县人民法庭提交给鞍山中法,鞍山市中法按照规定指令立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近日,立山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该政府镇长乘坐的一台红旗轿车。记者获悉,目前该镇府已拿出2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下部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年底前分期还清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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