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7-16 09: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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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竞争机制 完善委托审价 ——上海静安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肇平谈司法委托审价改革
本报记者 孙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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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从今年5月开始,对工程建设等纠纷案件的司法委托审价方式进行了一次改革,引进了招投标的办法,对必须进行司法审价的纠纷案件,以竞标的方式选择审价单位。目前,此举已经引起了业内人士和有关方面的关注。那么,这种以竞标的方式选择审价单位的司法审价委托方式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引进这种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会对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带来那些变化呢?记者近日采访了该院立案庭庭长陈肇平。
记者:为什么要实行这种改革?其依据是什么?
陈肇平:这几年,随着法院受理的建筑房地产案件的增多,直接关系到此类案件审判质量的司法委托审价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了。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法院这几年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分析。今年3月,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并经过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通过,为了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讼案件的委托鉴定工作,我们试行了以竞标方式委托审价单位的方法。制订这个方法的依据是我国的刑诉法、民诉法和上海高院关于委托审价必须归口立案厅委托和管理的规定。
记者:据了解,贵院已经开始试行的以竞标方式委托司法审价的改革,在全国还是第一个。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项改革的主要特点吗?
陈肇平:目前各地法院在对必须进行司法审价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从法院已经选定的一批社会审价单位中再按序或抽签选定委托单位。静安法院实行的以竞标的方式选择审价单位的改革,与之最大的区别是:第一,审判人员不再经办选择审价单位的工作,改由不直接参与审判活动的立案庭负责。也就是说,负责具体案件审理的人员与受法院委托进行审价的审价机构人员实行了“分离”;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也不直接交给审判人员,而是交给与具体审判活动没有联系的立案庭。这实际上是从机制上限制了审价机构提交不公审价结论的可能,
记者:据说,不久前贵院已经开始在一些案件中具体操作这个方法了,而且有多家单位参与竟标,场面非常气氛也非常热烈。
陈肇平:是的,这正是与以前的委托方式的另一个区别,即选择委托审价单位的方法引入了竞争机制。这种竞争,一是体现在审价质量上。投标单位必须在标书中对所能达到的审价质量作出明确的承诺。同时,立案庭每年还要对所有参与过竞标审价的单位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投标资格。二是体现在审价期限上。投标书对审价期限的承诺如果不能满足审判要求就不可能中标。同时,本院还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投标书承诺的审价期限的单位也要进行处罚。三是体现在价格上。从目前已经竞标委托的审价项目看,其收费均只有原来的40%左右,非常明显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第三,大幅度缩短了审判周期。这主要由于审价周期的缩短。因为以前法院在审理案件、特别是在审理建筑房地产案件中,审价的时间占很大部分,即使是一般案件的审价,审个半年一年而不出结果的比比皆是。这其中当然有许多原因,但缺少竞争机制,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贵院的这一改革已经开始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了,现在的情况如何?
陈肇平:目前我们对正在审理中的德安大厦消防工程(涉案的送审金额 万元)和汇达丰大楼建设工程(涉案的送审金额 万元)已经开始用竞标方式委托审价单位。中标的分别是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 “沪中”承诺:审价期限30天,收费6万元。“万隆”承诺:审价期限30至45天,收费10万元。目前“沪中”对德安大厦消防工程的审价已经结束,从接受法庭质证的情况看,也是比较好的。“万隆”对汇达丰大楼建设工程的审价也已经进入尾声。因此,总的来看,这项工作的进展还是比较顺利的。
记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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