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7-16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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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审价:给审价单位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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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竞标方式委托社会审价单位对建筑房地产案件进行司法审价,一方面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上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这种全新的、引入了竞争机制的方式也是对审价单位执业能力和素质的一次开放性的测评。我们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今年5月参与了上海静安区法院组织的德安大厦消防工程司法委托审价竞标活动,并一举中标。从制作标书参与这个项目的竞争、组织人员完成审价任务,一直到开庭接受法院、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的整个过程看,作为审价单位确实有许多值得总结的。
竞标,使司法委托审价的外部环境改善了
这个项目的审价额为350万元。按照常规,如果工程资料齐全的话,审价时间约为3个月。但是我们在投标书上作出的承诺是1个月。
当初为什么敢于以如此“不利”的条件竞标呢?原因之一是对自身的能力有较为充足的信心。我们虽是一家综合性中介单位,但工程审价一直是我们的强项,并且拥有一批专业能力很强的审价队伍。同时,更加重要的是,竞标方式下的司法审价,为审价业务创造了一个非常好的外部环境,一般的社会审价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对必须提供的工程资料采取拖延甚至以各种理由不提供,致使审价时间一拖再拖。在这个项目的审价中,静安区法院制定的竞标审价操作细则要求当事人配合审价的约束性增强了,并且明确规定了审价环节中各方的法律责任,迫使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审价所需的各种资料,因此使这个问题变得容易解决了。
有趣的是,事后有同行问我们,在这个项目的审价中,你们加了多少天班?实际上,我们的审价人员在这个项目中的加班天数甚至比其他审价项目还要少一点。
收费方式的改变使审价单位更加超脱了
以往的司法委托审价项目,收费额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审价单位与被审单位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一般先由一家被审单位垫付,结案后再依据判决清算。这种形式的缺点是,审价单位直接与被审单位发生经济利益上的联系,有些被审单位就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甚至把审价费与律师费等同看待,认为审价单位收了他的钱,审价结论就该为他讲话。同样不可避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审价结论是公正的,另一家被审单位也可能会对结论产生怀疑。
静安区法院实行竞标司法审价的方法后,这种情况有了根本的改变,因为在这种机制下,审价单位是通过竞标确定案件的审价费,不再与被审单位讨论审价费用问题了;审价费用直接由委托法院拨付,也不再与被审单位发生联系了,真正从社会审价方式下的与被审单位扯不清的利益联系中超脱出来了。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机制客观上是更加有利于审价单位出具的司法审价结论保持客观和公正的
注重法律程序的司法审价对提高人员素质意义非同一般
当然,竞标方式下的司法审价,对审价单位来讲,其直接的经济利益上是“有所失”的。因为按照社会审价的取费标准,一个送审价为350万元的项目,收费约在15至18万元之间;而我们在这个项目的投标书中承诺收取的费用为6万元,而且任何情况下不加价。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审价单位在其中的得与失?当然,社会上有一种很“市场化”的讲法是“有活干总比没活干好”,但是我们公司不存在这种情况,以去年为例我们审价业务达到了1000万元,人均产值是比较高的。之所以投入较大精力参与竞标司法审价主要出于长远的考虑,即锻炼队伍,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我们知道,司法审价对审价单位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以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结果的公正、客观性,对强制执行审价规范的要求非常高。这对审价人员而言,实际上是一个挑战。在法庭上,当事人“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想法很普遍,甚至平时审价时的一些可以忽视的小问题都可能导致审价结论“翻盘”。,在这种条件下,必然迫使审价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执业、协调能力等各种素质。而这些能力正是目前我们要想在未来的审价市场取胜、要想在中国进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所必须具备的。
因此我们认为,从长远看,“得”远大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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