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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8-10-09 13:49:09

 
法院也应拓宽法律服务渠道




□文/李增强 曹克
近日,天津曹妃甸审判庭就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向参加曹妃甸港填海造陆和港口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个人发放“专题调研报告”,受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欢迎。
自今年7月份以来,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接连受理了多起曹妃甸填海造陆和港口建设工程追偿工程款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发现,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项建筑工程从招标到实际施工涉及总包、承包、分包、转包、实际施工人等多重环节,连环工程合同并存导致多层次的法律关系。二是这类案件的原告大多是实际施工人且多为自然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多数原告对于诉讼主体的把握不准确,常常错列被告。三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意识比较差,具体表现是:很多工程靠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只是三言两语,工程结束后有的连结算单也没有,这给法院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带来很大的困难。四是曹妃甸港的建设被列入国家重点工程,这里集中了全国各地的建设者,合同双方并不熟悉,他们在签定合同前,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基本情况,且在唐山都没有经常居住地,一旦发生纠纷,连对方的法定住所地都不知道,法院送达、执行都会遇到极大困难,原告的权益无法达到可靠保障。
上述案件集中出现引起了曹妃甸法庭法官们的注意,他们认真研究后认为,就案办案处理好现有案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针对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提出预防纠纷的措施和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更好地服务于曹妃甸建设的工作大局。为此,法官们在走访多家施工企业和个人了解第一手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对填海造陆和港口建设施工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总结归纳,撰写了专题报告并送给参加曹妃甸港建设的多家施工企业和个人。该篇“专题报告”内容详尽,针对性、实用性强,基本包括了施工合同中应注意的全部事项,如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约定合理的误差浮动范围、注意工程造价潜在的争议、准确写明对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书面结算单要详尽等等,同时,“专题报告”还就诉讼时如何正确选择被告、如何收集保存证据等方面进行了说明。“专题报告”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写成,少用法言法语,即使不懂法的当事人也能够看得懂学得会,对施工企业和个人很有帮助,获得了他们的好评。有的企业收到法院的“专题报告”后高兴地说:“天津海事法院法律服务工作搞得好,我们没在你们法院打官司你们还主动给我们提供服务,曹妃甸有这样的法制环境做保障,我们在这里施工就放心多了”。
曹妃甸法庭的同志们认为,法官除了依法作好审判工作,还负有宣传法律的义务,法律宣传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宣传,当事人只有通过自身对个案的感悟来提高法律意识,收效如何将依当事人素质差异而定,这时法律对社会的调节作用是消极、被动的,而法官就个案反映的共性问题以专题的形式向同类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法律宣传,不但可以扩大法律宣传的范围,还使得法律对社会的调节作用由消极变积极、由被动变主动,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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