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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8-10-14 13:46:18

 
石家庄规划局一行政许可被控败诉




“十一”前夕,历时两年零六个月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某企业状告该市规划局,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其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终于尘埃落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石家庄市规划局向某开发企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2006年4月,某企业向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该企业于1999年在开发区淮河道北侧征用了2万余平方米土地。2004年9月,此案第三人当地某房地产公司在位于该地块正南位置建造商住楼,楼东西长250余米,高约70米。根据项目日照分析,此楼建成后将遮挡该企业原有的半数土地,为此他们多次向市规划局反映情况,但市规划局无视其正当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然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第三人项目开工建设,造成该企业临街主要用地笼罩在一片阴影中,土地价值严重贬损。市规划局的审批已构成违法审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规划局为第三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责令第三人拆除违法建筑。
2006年6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某企业不服此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做出行政裁定:撤销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某企业的诉讼依据是,2004年2月10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已经收回了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审批权并明确:今后高开区项目用地依法逐级上报。而高开区国土资源局却在2004年4月9日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因而这一批准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建设用地批准书》是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建设用地批准书》与该案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法院做出行政判决:维持石家庄市规划局核发的(2005)第02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开发区某企业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与一年前如出一辙。
去年9月28日,接到这一判决书后,开发区某企业当即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十一”前夕,某企业终于拿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不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能作为其证明行政许可程序合法性的事实依据。而《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市规划局做出规划许可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在没有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规划局据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事实依据不足,要求应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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