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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8-10-14 13:48:17

 
山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2月1日施行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日前,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消息称,《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设七章57条。《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条例》从建筑节能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新建建筑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既有建筑实行有计划、有步骤地节能改造;对建筑用能运行系统实行能耗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与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时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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