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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8-10-20 10:25:53

 
欲索钱款证据不足被驳回




□文/李娟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日照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日,原告日照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合同对吸尘设备所用材料、工程造价、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1月按约完成了工程,原告支付给被告全部的工程款18万元并将设备投入使用。2008年7月,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质量证明,并提供了日照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证明被告修改的吸尘设备并未达到环保要求,也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被告不予认可。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重作“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工程”并赔偿损失,如不能重作则返回工程款18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按约完成了工程,原告亦按约支付了工程款,并且原告在付款前已将设备运行,应视为对设备验收合格,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原告称工程质量未达到环保要求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日照某公司要求被告重作“修改木灰房二次吸尘设备工程”并赔偿损失,如不能重作则返回工程款18万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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