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8-10-23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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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向全社会征求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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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监管 规范审查管理
建设部向全社会征求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意见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45条,已全文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介绍,《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规定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办法》强调,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办法》同时对资格审查程序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强调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六项内容,即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资格预审申请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资格预审,即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同时规定,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委托书(如果有),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潜在投标人不符合规定;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多于7家的,应选择不少于7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本报记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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