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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1-19 16:27:11

 
国际工程法律(1)

梅森律师事务所(Masons)是一家知名的从事建筑及工程法律服务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总部在英国伦敦,并在世界各地有10家分所,包括香港分所和广州办事处。梅森律师事务所处理过许多大型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曾受政府、投资商、运营商、承包商或工程顾问委托对各类建筑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并在国际市场上代理中国的承包商。
梅森律师事务所从现在起在本栏目中介绍国际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结构的选择(一)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设定建筑项目结构的方式有很多种。我们在此介绍较为普遍使用的几种主要模式,然后列出一些我们认为在选择采用哪种模式时考虑的因素。
一、主要的工程模式
不同的工程模式包括:
(1)传统承包
这种模式下,由建筑师或工程师先做设计工作,然后业主把设计送交给承包商,即同意以一固定价格完成工程的中标方,由中标的承包商按设计施工。这种模式下设计方主要对其设计负责,而承包商则负责材料供应及施工。
(2)设计及建筑
这种模式下,承包商负责施工并对设计工作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他可能使用自己内部的设计师,也可能把设计工程分包给外界的设计院。有时候业主聘用一设计者编制初步技术规范,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亦可选用同一设计者进行深化设计。这种模式下,承包商必须达到项目预定的目标或业主对工程的各项要求,但在如何达到要求方面享有很大的裁量权。承包商喜欢这种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他们享有很大的裁量权和绝对的自主权,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创造性的或专有的技术去完成工程。他们可以按自己认为最适当的方法做事,而无需太多地考虑业主的观点和想法。这种模式下的责任是单一的,成本也较低些,所以对于不太有经验的业主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
(3)管理总承包
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与上述(1)或(2)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取决于管理总承包商所管理的工作是否包括设计。管理总承包的最大特点是通常总承包商本身并不对施工承担责任。他的职责主要是对他聘请来施工的承包商们进行管理。如果这些承包商负责的工程出现了问题,总承包商只在其中扮演“联络员”的角色,把责任放在实际负责的承包商身上。这些负责实际工作的承包商们在性质上属于分包商。总承包商喜欢这种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他们承担的风险较少,而且无需象传统承包模式下那样拥有宠大的、长期性的直接劳动力。
(4)工程管理
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承包商负责管理其他承包商。从这个角度而言,这种模式与管理总承包相似。其中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工程管理模式下,负责实际工作的承包商不是由负责工程管理的承包商聘用的,而是直接由业主聘用的。工程管理承包商也是直接由业主聘用的。大家可以看出这种模式与其他几种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在这种模式下,业主不是仅与总承包商签订一个合同,而是与参于项目的不同方签订若干个合同。建议只有那些十分成熟、经验丰富的业主才使用这种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业主无法享受到在其他模式下总包单一责任制所提供的保护。
上述的几种主要模式又可依不同的因素而变化万千,其中可能是最影响工程模式变化的因素是工程款如何支付。建筑工程的惯常付款方式主要有:
(1)支付在工程开始前商定的固定价格。这种付款方式对业主及承包商都有确定性。
(2)先执行工程,在工程完工后按实际的而非事先估算的工程量计付工程款。但工程量的单价是在工程开始前就已确定下来的。所以这种付款方式对业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
(3)支付成本加其他费用。业主除支付工程的实际成本外,还另外向承包商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主要是承包商所花费的费用和利润。可以看出在这种付款方式下,业主承担了价格变化的大部分风险。
(4)综合付款安排。这种方式包括成本分担协议或限额定价,即超出预算的数额由业主及承包商以不同方式的分担。如果项目价格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而且应是双方分担的,这种付款方式就很有效。另外,这也是鼓励承包商节省开支的有效手段之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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