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发布于 2001-01-19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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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保护依法经营行为——“世纪大厦”之争访谈录
本报记者 何重建 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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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高级律师,执业于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建设企业法律支援团首批成员
记者:王律师,您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对一审胜诉有何感想?
王才亮:这个案件从1999年11月17日起诉,,2000年1月6日开庭至同年9月29日一审判决,历时将近11个月,可说是历尽周折,终于见到了曙光。作为临川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胜诉当然高兴。但作为律师,冷静地思考一下所代理诉讼的这起工程款纠纷案的整个过程,实在是感想多多,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法律应当保护企业的依法经营行为,《合同法》286条应该成为维护施工企业合法债权的有力武器。
记者:我们知道,在工程建设中,业主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如果“遭遇”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或者是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十有八九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而您所代理的这起“世纪大厦”纠纷案,却在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能谈谈您的办案思路吗?
王才亮:应该承认,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同类案件处理中,如果工程款的受偿与约定抵押权,特别是与有“抵押之王”之称的银行债权发生冲突的话,施工企业的债权清偿的可能性一般都是“凶多吉少”。但是新的《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月起生效后,我认为,这个情况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为该法第286条对工程款的清偿赋予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我也非常清楚,围绕这一条款的法律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争议。但不管怎么讲,工程款的权利主体——施工企业首先要在实践中争取这项权利的落实,而不能坐等各项条件均已成熟后再来请求自己的权利。关于这个观点,可以认为是我代理该案的出发点。
记者:“世纪大厦”工程款纠纷最后是依照合同法286条的主要精神来处理的,这对整个建设领域的法制建设来讲是一个重大突破,而这一来之不易的突破肯定会与您近年来悉心研究该法及其所涉及的建设市场有很大关系吧?
王才亮:这里有一个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合同法》在1999年3月15公布后,作为律师自然是很关心的。但学习理解并运用合同法的第286条,还有一个偶然的因素。1999年3月,在杭州举行的“中国建筑法实务论坛”上,全国律协决定成立一个旨在研究《建筑法》执法实务问题的“执行《建筑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建议”的课题组。由国内14名在建筑房地产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我是成员之一。在随后开展的课题组活动中,我对《建筑法》、《合同法》特别是对《合同法》286条的认识有了更深的理解。
1999年11月当江西临州建安总公司的同志向我介绍他们与宁波三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时,我立即产生一个很强烈的想法:根据这个案件所体现的基本事实和特点,要维护施工企业的债权,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武器可能就是《合同法》第286条。因此当我接受临川建安公司委托代理后,起草诉状时,就直接提出了适用《合同法》286条解决纠纷的要求。同样,在确定代理方略时,其核心也是以286条款为依托。
记者:据了解,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济收入并不是很高,但我听说,您承办“世纪大厦”案的律师代理费至今未收是否是真的?
王才亮:我们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设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由于地域经济的差别,事务所的经济收入与沿海和大城市同行相比确实有较大的差距。至于律师代理费,本来是要预收的,但当时我的当事人的情况是,由于负责这一工程的施工队的大量工程款被三江分公司拖欠,企业经营和工人吃饭都存在很大困难,所以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没有预付。这也算是急人所难体现一下中国律师的风格吧。
记者:这个案件可能是因为法律适用太敏感,或者是案情太复杂的缘故,一审用去了将近11个月的时间。现在来看,您对本案的结局有何预测?会不会出现反复?
王才亮:一审时间拖长的副产品就是该争的问题都已争过了。案件事实的适用法律都不会有太大的问题。目前被告虽已上诉,但由于迟迟未交上诉费,不一定能启动二审程序。我相信既使进入二审,法官的也会依法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记者: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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