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此登陆论坛 全新的ABlog
首 页 | 论 坛 | 每月话题 | 焦点推荐 | 行业动态 | 论坛导读 | 建筑书评 | 品 房企业会员 | 招标公告 | 对话建筑界 | 人才招聘
APP 帮助链 此刻在 Master 建筑瀑布 建筑师 ATD a+u EL domus | 北京 上海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南京 沈阳 西安 天津 杭州 深圳 大连
当前位置:

□ 本文发布于
2001-02-19 12:38:53

 
中美签署注册建筑师互认协议
建筑时报
中美两国的注册建筑师可以在有对方国家建筑师合作的前提下到另一国从事建筑设计。这是中国全国注册管理委员会(NABAR)与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NCARB)新近签署的一份两国建筑师的双边认同书的实质内容。该双边认同书将作为双方相互承认注册资格的第一步,来管理在中国(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与美国之间的建筑实践。

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两国在签署了对等协议的前提下,一国取得(一级)注册资格的建筑师要到对方国从事建筑实践,应向对方的全国性注册机构提出申请,以列入一份被允许在该国从事建筑设计实践的名单。协议规定“在没有该管辖区内的建筑师的实质性的参与 和合作下,外国建筑师不能进入该区寻求、招揽、或提供投标服务。”在工程合作中,“本国建筑师应对该建筑项目负责”。

根据我国政府规定及国际惯例,国与国之间的建筑师若不能做到资格互认,是不能在异国承接建筑设计项目的,也就是说,中美之间注册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不签订,美国的注册建筑师就不能在我国承接建筑设计项目。中美双方客观地分析了各自的情况,认为近期在教育标准、实践标准和考试标准上全面实现互认尚有一定难度,因此提出作为实现互认的一个阶段性步骤和过渡性方案--签订此双边认同书,即承认存在一定差异的前提下,通过双方确定的附加条件来实现两国注册建筑师的相互认同。

目前全国注册管委会正在接受报名,各省、直辖市有一至两个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被列入美国的注册建筑师互认名录。(李武英)
纯粹建筑 | 理想城市


广告服务 | 招聘服务 | 隐私政策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V2.0版始于:April 18,2000 川ICP证B2-20080009
蜀ICP备09027272
Copyright © 1998-2024 ABB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