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3-23 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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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项目融资的政策框架
国家计委外资司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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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尤其是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体系,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经营、终止、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法律法规运作尚好,投资者权益依法可得到根本保障。我国最近又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贷款通则》、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经批准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这为BOT和项目融资的项目建造、经营、风险分担等运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现代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庞大规模、融资技术的复杂性以及涉及当事方的多重性,使其融资变得非常复杂,通常是依“项目融资”方式发展起来。早在1997年初,为了规范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运作,国家计委与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现将这个《办法》作简要的介绍:
1、项目融资在我国运用的定义
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预期的收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对于境内机构不能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进行抵押;也要求境内机构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正如联合国贸发组织称作是“无依靠”或“有限依靠”的融资。 2、项目融资在我国的适用领域
主要适用于发电设施、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建设规模大并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项目。
3、项目设立程序
(1)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进行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一切活动。(3)项目融资条件要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管局审批。(4)境外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谈判、征求计划书、主动提出计划书、公开招标方式先选择。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内容
进行项目融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国家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主要投资者和当事方的法人资格、专业及融资能力等到;外汇平衡方式、购汇总需求量及年度计划流量表;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及调价方式;风险分担的方式及项目融资方案;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境内机构出具的各项支持文件等。
5、支持及其它条款
(1)项目公司应对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的当事方的资格要有竞争性的选择;并要依靠当事方自身的经济与技术能力履行合同;并能根据风险性质和控制能力来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它风险。(2)依据本《办法》设立的项目,其项目公司合理收入的境外付汇,按规定程序保证兑换。(3)为了减少贷款人随的风险,允许境内的金融机构、项目主办人、设备购买方或其它有关方提供的另外一些信贷作为补充支持手段。(4)为了保证项目预期的现金流量与还本付息资金流量平衡协调,可以吸收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如保险公司、共同投资基金或养老金等,使其投资多样化。(5)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6)国家计委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一是通过项目审批行使准入和非准入的政府职能;二是提供必要的服务;主要体现在通过科学的评估和民主决策,能够得出比较满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三是通过协调反融资的风险公平合理地分摊到最能承担的一方,并使风险和收益合理平衡。
6、支持函
政府部门提供的支持函,按惯例是某种意义上的责任支持,不具有法律效力。支持的范围只限于项目在融资、建设和运营等阶段如发生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时、或参与方出现矛盾时,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和提供帮助来保证项目成功。
总之,随着国际金融的现代化和一体化的进展,项目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展与创新。我们将会在不断总结经验的经验的基础上,吸取行之有成分加以完善,使其具有竞争力。
今后我们将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积极稳步地开放市场,加快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等贸易服务领域;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国民待遇;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有关政策的透明度,保护知识产权,改善投资环境;欢迎各国金融机构工商界人士参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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