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4-05 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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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建设工程招投标 黑幕背后 暗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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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这个业界敏感而又常常讳莫如深的话题,似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到了视觉的前台。
最近,国内一些重要媒体接连披露数起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事件,使这一话题顿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现象上看,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弄虚作假和“明招暗定”为其主要特征;而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乃至个人私利,则是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始诱因。比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可以看出,所涉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为已属违法。但同时圈内人士都十分清楚:这种种现象的普遍性,在业内早已不是够得上“惊暴”的新闻。
实情接触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20个施工标段实际上全部是邀请招标,个别项目甚至没有招标;另据稽查发现,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贯穿招标全过程,导致工程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投资一增再增。
福建省漳州市医院新门诊大楼的工程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未与招标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代理资质不够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期、开标时间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开标前提出招标文件的“补充条文”,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暗中带有指向性,排斥外地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要求,而且开标、评标无记录。业主在确定中标人前与入围投标企业就标价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商务谈判,使定标布满嫌疑。
甘肃省敦煌机场、兰州中川机场扩建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有违招投标法规定。有些招投标活动未按国家法定的程序制度执行;项目招投标中存在明显的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招投标活动多头管理,多方干预,招标人没有自主权。两个机场的违规问题,均是得到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查、批准或者默许并全过程参与下产生的。稽察发现,这两个项目招投标中的许多歧视性问题,均来源于甘肃省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及规定。
违规招标手法种种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应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也应一视同仁,不能因区域不同而有所歧视。
但是,在有些招投标的违法操作中,实施者为排斥其“意愿”之外的施工企业的参与,采取卡、吓、逼等等手法,以达到使“意中人”顺利中标的目的。
手法之一:知情权限制。如甘肃两个机场扩建项目,均未按规定公开招标,除少部分未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绝大部分采取议标和指定等方式,对外省队伍不公开、不邀请或少邀请。神不知鬼不觉中,本省施工企业已经中标。
手法之二:时间上限制。《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20日。但是,敦煌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工程只有10天,飞行区场道工程只有8天。“圈外”企业就是得到信息,也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办理完相关手续。
手法之三:标段上限制。标段切割过小,即使中标也没有太大的利润空间。外地企业进入当地需要搬动设备、人马,费用很大,会感到投标价值不大自动退出竞争。
手法之四:投标费用上限制。如甘肃省工程交易中心向外省企业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为本省队伍标准的16.7倍,外省企业望而生畏。
手法之五:政策上限制。设置投标资格、投标许可证、进当地施工许可证的审批,都可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投标程序。
手法之六:评标办法和标准上限制。有的招标文件中,往往在开标时临时有针对性地加入不平等条文,在评标过程中通过种种途径为本省企业加分。如获本地质量管理、文明施工队伍加分,如当地国有或国有控股施工企业加2分,其他省内施工企业加1分等。甚至在当地工程交易中心花钱买席位的都可加分。如此下来,外地企业在的劣势可想而知。
地方政策,盖过大法
面对两个机场扩建工程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事实,甘肃省有关人士拿出了《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振振有辞:“我们是依法行事。”一个是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一个是地方上1997年的政府令。孰重孰轻,不言自明。
各地招投标“红线”
东南沿海某省明令:只有省内企业满足不了招标要求时,才允许省外企业参加投标。
沿海某大城市颁布文件规定:只有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才有资格投标,而该市近两年已停止办理外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两会”呼声
政协委员、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傅仙罗:
近些年,我国建筑领域一些人靠权力、关系、金钱承包建筑工程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人大代表、天津市建委主任王家瑜:
建筑市场源头缺乏预防和治理薄弱是关键因素。转包、违法分包等环节管理漏洞的存在,不仅成为影响建设质量的重要原因,也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暨南大学建筑设计所所长马凯梅: 目前,很多城市的工程招标投标率达到了多少多少,听起来是很高的一个数字,其实不少只是履行了招投标程序而已。
政令重申
国务院明确规定必须招投标的五大类建设项目
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4.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这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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