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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4-13 10:48:12

 
“政府”拖欠 该检点一下了
本报记者 孙贤程


“曾经以小城镇建设成效卓著而闻名全国的上海奉贤县洪庙镇政府,以建造‘珠氏宾馆’为名,诱使我们交付200多万元的工程承包保证金,工程‘黄’掉后又不归还该款。至今,法院判决下达也已经有三年多了,面对尚余的100万元本金和利息,他们仍然没有准备归还的迹象。眼看就要成为坏帐了,让我们怎么向职工交代呢” 。这是四川十二建上海公司总经理梁以福在向本报记者介绍这起典型的政府拖欠工程款案件时表达的无可奈何的苦恼。
这起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怎样发生的?洪庙镇政府为什么迟迟不履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记者最近对该案有关情况进行了采访。

“港商”逃了,工程“黄”了,保证金“玄”了
被四川十二建上海公司(以下称十二建上海公司)称为“镇政府诱使”他们交付200万元工程承包保证金的“珠氏宾馆”项目,实际是由上海某大酒店投资,经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奉贤县洪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洪庙镇政府)申请建造的。项目负责人是被很多人认作“港商”的朱连观,筹建单位则是由镇政府调拨200万元固定资产,成立于1997年初的集体企业“奉贤县洪庙镇农工商联合社”(前身为“上海洪庙镇农工商联合社”,镇政府的下属行政管理机构)。
1996年8月,十二建上海公司与正在筹建中的“珠氏宾馆”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根据约定,十二建上海公司须付给“珠氏宾馆”600万元保证金。同月28日,在举行了盛大而隆重的开工典礼后的当天,十二建上海公司如约向“珠氏宾馆”支付了首笔保证金200万元。
但是,蒙在鼓里的十二建上海公司怎么也没有想到,与体面的开工典礼相反的是,至此以后,他们再也没有看到 “珠氏宾馆”正式动工的迹象了。直到1997年 月他们才从有关渠道获知:“港商”朱连观已经携巨额工程款潜逃,“珠氏宾馆”的施工合同“黄”了,200万元工程保证金也“玄”了。

法院判令镇政府10天内还款
十二建上海公司认为“洪庙镇政府诱使”他们上了圈套的说法是缺少证据支持的。至少,现有的案件材料表明,洪庙镇政府很可能也是一个“受害者”。但这并不是说洪庙镇政府可以就此脱掉干系了。实际上,作为申请建造该工程的民事责任主体,他们在这起案件中应负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清楚的。
1997年6月,十二建上海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奉贤县洪庙镇农工商联合社作为第一被告、洪庙镇镇政府作为第二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及其利息。
洪庙镇政府当时的答辩意见是:珠氏宾馆(筹)是由镇政府申请建造,负责人朱连观以珠氏宾馆名义向十二建上海公司收取200万元工程保证金,但此事镇政府并不知道。现在朱连观下落不明,希望法院宽限时日,以方便镇政府查清事实。
1997年11月13日,法院在查清本案的事实后认定,十二建上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珠氏宾馆”支付了工程保证金200万元,由于该工程最后没有交付十二建上海公司施工,洪庙镇政府作为“珠氏宾馆”的建设单位应该将200万元工程保证金返还给十二建上海公司,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认定,十二建上海公司对奉贤县洪庙镇农工商联合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还载明,洪庙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天内将20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十二建上海公司。

梁以福的尴尬:赢了官司输了钱
也许洪庙镇政府在这个由“港商”朱连观涉嫌制造的骗局中根本就没有得利,对十二建上海公司提出的其“不当得利”的诉指,自然也就难以下咽了。但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事后洪庙镇政府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此,一般认为,该案审理至此,已经结束了。没有想到的是,真正令十二建上海公司感到棘手,感到无奈的事情其实还刚刚开始。
今年2月,十二建上海公司总经理梁以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拿着这份纸张已经开始有些泛黄的判决书气愤地说,法院生效的判决,现在只是一纸空文!国家法律的严肃性,难道洪庙镇政府可以肆意践踏吗?
据了解,该案判决生效后,洪庙镇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建上海公司也陷入了“赢了官司输掉钱”的尴尬中去了,他们先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于1998年1-9月拿到了一部分钱。但此后洪庙镇政府又违反了这个好不容易签订的协议,理由是镇政府没有钱。
从1998年10月至今的2年多时间里,十二建上海公司多次派人前往洪庙镇政府催讨,只在1999年12月拿到了象征性的2万元。
用梁总的话说,要想让洪庙镇政府偿还尚余的100多万元欠款本金和利息,他们公司经过努力后的结果只有四个字:遥遥无期。

洪庙镇政府说:今年还清仍无可能
关于洪庙镇政府为什么会陷入“不明不白”的保证金纠纷中去的,不是本文要探究的主要问题,但作为堂堂一级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什么敢于置法定的义务于不顾,却是非常值得玩味的。
今年3月,本报向洪庙镇政府发出了要求采访该案有关情况的专函。3月23日上午,洪庙镇政府司法办负责人代表镇政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涉及“珠氏宾馆”的200万元工程保证金一案,是前镇长及其班子由于对项目投资决策不够慎重,特别是对“港商”朱连观的资信等情况考察不够深入而发生的。案发后洪庙镇政府也蒙受了很大损失。
这位负责人并不讳言洪庙镇政府在这起纠纷中应该承担法定的还款义务。但他解释说,由于这些年来镇政府的财政情况不好,外债太多,有时候连机关人员的工资、奖金都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那里还有钱还十二建上海公司的保证金呢。 他还认为,镇政府对法院的判决是重视的,也想了不少诚意还款的办法。比如,去年他们曾经计划将洪庙镇上的几间门面房折价抵给十二建上海公司,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十二建上海公司没有接受。
记者从十二建上海公司得知,该公司不接受这个还款方案的原因,主要是这些房产都不是镇政府的产权房,也就是说变现能力不强。另一个原因是双方对该房产的现值和预期收益的认识差距太大。
据了解,洪庙镇曾经是红遍全国的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这几年随着盲目开发热的降温,经济发展的势头看上去不如往年了。但该镇政府究竟是有心无力、有力无心抑或是无心无力归还这笔欠款,记者不得而知。据说该镇政府目前涉讼的债务纠纷不止十二建上海公司一家,当地人士形容为:很多。
采访结束前记者问这位负责人:施工企业的资金困难尽人皆知。这笔欠款洪庙镇政府已经拖了3年多。今年是否有可能全部归还呢?答曰:没有可能。

法院判决会是一纸空文吗?
据记者了解,目前建筑市场上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现象虽然非常严重,但象洪庙镇政府这样不顾忌自身形象的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置法院判决于不顾的现象是少见的,也是非常令人震惊的。
十二建上海公司的法律顾问,上海建纬律师所张伟清律师认为,根据基本的法律原则,民事活动中的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洪庙镇政府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这起民事纠纷中,当事一方的洪庙镇政府总是有意无意地,以行政管理主体的态度参与民事活动,随意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生效的法院判决也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这种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十二建上海公司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还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那么,对这种以地方财政困难,无力偿还工程款为由的政府拖欠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是不是没有制裁的办法吗?记者近日采访了建筑法律界的有关专家。据介绍,按照我国法律,任何人任何团体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均需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调整。就本案而言,生效的法院判决不但对一般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政府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同样必须遵守法律,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换言之,法律制度中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而设计的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对政府机构也同样适用。
政府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理应模范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向洪庙镇政府这样即参与了投资开发活动,又无期限地拖延履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行为,是令企业最感寒心的。一些企业界人士还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建设领域的政府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加入WTO以后,建筑业的形势毫无疑问将会非常令人尴尬的。因此他们呼吁,拖欠工程款的个别地方“政府”,该检点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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