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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4-13 10:59:21

 
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原则
李景华

编者按 本报近期报道了多起因工期延误而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件。一些读者来电、来信反映希望能够进一步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的怎样认定违约责任的。为此我们约请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景华,从审判角度对这个问题谈点看法。希望对读者认识这个问题有所帮助。
由于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巨大、周期长、环节多、技术性强、不确定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能如期竣工而导致承、发包双方为此诉至法院的现象在建筑市场上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主要是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要查明的是相关的案件事实,为确定原、被告间的责任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别关注的是双方在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中对竣工期限、免责条款等相关约定,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与国家禁止性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以此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
其次,认真查明工程延期的原因。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证据,明辨是非,是正确处理该类纠纷的关键。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双方互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工期延期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所致,施工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如果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比如建设单位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设计方案的变更、设计图约的迟延交付、建设方定作的材料拖延到场等等,都不能追究施工单位的延期责任。
值得施工企业注意的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处理该类争议的难点是导致工程延期竣工的原因往往有多种,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加之建设方和施工方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合同有约定,但操作得都不尽规范。一方面,这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另一方面也会给当事人诉论请求的实现带来障碍。也就是说,当事人难以完成法院审理中要求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举证。
因此我们希望,一是合同双方要树立严格的合同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先小人后君子”,问题放在明处,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含含糊糊订立合同;二是在合同具体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互相谅解,互相支持,建立诚实信用的合作伙伴关系;三是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最终均需要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的主张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四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会谈纪要的磋商、相关问题的交涉,索赔、理赔原则的确定等等,许多方面涉及法律的时效性原则,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有条件的话应当充分依靠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士共同把关,共同研究,切不可认为到“打官司”时,找个好律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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