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4-30 1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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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刃欲舞先祛斑 ――四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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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有“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之道,论及执法,更是强调“能自治然后可以治人”。道理明摆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并非民间自发的运动。诚然没有群众的共同参与,就不成其为运动;固然运动的最终受益人仍是民众。但毕竟就其属性来说,整肃是一种政府行为,也是政府的职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否依法行政,自身行为是否规范。 政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级一级行政单位组成,由一个一个具体的行政人员构成。哪一个人也不能说,他就是政府;可是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每个人的行政行为,又都代表着政府。
这就是建设部在做整治市场的工作部署时,把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列为重点的意义,也不失为一种明智决策。我们常常在总结了一大堆成绩之后,把不足之处归咎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看上去这像是“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的那种套话。但细细琢磨,换一个角度看问题,这正是市场屡整屡不见效的症结。在建筑市场无法可依的年代,整治不力的责任尚有地方可推,而在建立了这么多法规的今天,确实有必要分析一下我们的执法力度和行政行为。譬如对于规避招标,俞正声部长指出:关键是要敢于执法和严格执法,只要政府主管部门狠下决心,铁面无私,秉公办事,这个问题不难解决。那么,为什么在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中,规避招标仍占如此比例呢?试想,在执法和纠违中,遇到上级领导的插手和干预,如果我们真能“狠下决心”,遇到亲朋好友,我们真能“铁面无私”,遇到各种利益,我们真能“秉公办事”,市场何至于此?
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诸多的审批权、监督权和查处权。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充分认识建筑市场秩序的好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影响,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的确重于泰山。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市场秩序的整治决心,是一把利剑。每一级部门的行政行为和每一个执法者的行政行为,由点成线地连成了它的剑锋。如果锋刃沾染锈斑,无疑会影响了它的锋利,消损了它的威严。建设部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上,这次显然下了大决心,同时在惩治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执法犯法或徇私枉法人员、清除渎职分子方面,也动了真,而且将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同时,市场整治中的问题,也暴露了我们操作系统的薄弱之处。比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机构、编制、经费的不适应,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等等。国务院在这次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部署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这对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建设市场监管机构,并争取编制、经费的解决,也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也许会重提“有位才有为”与“有为才有位”之间的辩争。不论孰先孰次,不论谁是因、谁是果,“下最大的决心,花最大的力气”,总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每一个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人员都应做到的。
――因为这是人民赋予我们的使命和权力,这也是历史和时代对我们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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