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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07 16:55:27

 
国务院作出有关规定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总经理朱镕基日前签署了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24条。颁布这个规定,是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特大安全事故等。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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