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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10 09:06:43

 
新资质就位指南(1) 就位范围与资质申请


编者按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出台,为帮助建筑业企业在新资质就位过程中准确领会《规定》精神,找准位置,本报从今日起开设“新资质就位指南”专栏,介绍有关就位工作的具体事项。


根据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次新资质就位的范围涵盖了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它包括: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项承包企业和非等级企业;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根据《规定》精神,从今年7月至明年6月的就位期间,将不接受新成立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同时,这次重新就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不授予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以及上述这些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
这次新资质就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以及这些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上述企业在征得母公司同意后,也可通过注册所在地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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