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5-17 1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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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质就位指南(3) 企业新资质就位的材料申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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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在这次新资质重新就位时,首先要做好材料的申报工作。只有把材料准确无误地完成后,才能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新资质时,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的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申请资质需报送的材料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附件材料1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还需要增加填写2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关于附件材料,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是指《规定》第八条(二)至(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以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至(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至(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即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同时,还必须提供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当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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