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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18 08:51:35

 
高度重视“中间结算” 本案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郑桦妤

施工企业主张进度款的诉讼,司法实践中虽然比较少见,然而是可行的。在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顽症难以根治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加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企业,并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工程进度款催讨清欠和诉讼活动,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是:
首先,由于前几年房地产和基本建设市场资金来源及其运作的不规范,造成有些开工项目资金缺口大,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往往被转嫁给施工企业,使施工企业处于:(1)施工过程中不但不能按约拿的进度款工程款,有时还要被迫垫资施工;(2)工程还在建造中就被业主或发展商用以抵债或拍卖;(3)工程交付使用后,竣工结算一拖再拖,待结算结束业主以转移房产而逃避债务,由此,使施工企业深深陷入难以自拔的连锁债务困境。施工企业走出困境的出路,在于依法管理施工项目,依法催讨工程进度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目前我国涉及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千变万化的建筑市场中出现的大量具体问题,尤其是对涉及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的工程款结算,还缺乏完善、有力、针对性的指导、调整与制约的措施,因此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定支付期限或条件,支付比例或金额,逾期付款、不付款或少付款将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等具体问题,实际上是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是保护自身利益所必须要做的事情。
第三,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涉及法律关系多、合同标的大的特点,施工合同应从项目的规模、工程性质等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条款的约定。合同条款可约定工程款分期、分阶段结算,还可约定分部、分项、单元工程结算以及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付款等方式,但上述结算付款均属施工过程中的中期结算付款。施工企业必须随时做好付款的结算工作才能为催讨工程进度款建立有力依据,只有高度重视中间结算、中间催讨,才能减少或缩短因尾款结算时间长、金额大而带来的风险。
第四,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结算难的困境及业主或发展商以长期拖延结算审价,达到其长期拖欠工程款目的不良倾向。施工企业应随时运用法律武器,对正在建工程中的已完工程量(即工程形象进度款、中间结算款、分部分项结算款等)毫不犹豫地向发包人依法主张权利,以已经依法确认的工程欠款债权事实为基础,采取适当的,包括法律的强制措施追索工程欠款。这是本案给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启示。
总之,工程款结算、催讨在建筑法规特别是结算环节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法制环境下,合同双方更应在协商、协议的基础上,根据施工过程中实际情况,随时搞好中间结算,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减少或避免竣工结算的长期拖欠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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