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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18 09:04:27

 
大家谈:招投标透明度亟待加强/完善招标代理的管理制度/政府 强化查处 责无旁贷/充分


招投标透明度亟待加强
招标投标法被称为“阳光下的法案”,但在现实中,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的透明度是令人担忧的,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严谨和重要信息披露不全面。我们的管理部门有时候明知“阳”合同是假的,但也无可奈何。以“阴阳合同”来讲,其之所以能大行其道而少有被查处者,原因就在于按照目前的招投标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管理部门根本不可能“主动”发现这种“阳奉阴违”的市场陋习。 (马良华)

完善招标代理的管理制度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活动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从理论上讲,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中介组织,他们在办理招标业务时有其独立的意志,在组织评标时更容易做到客观公正。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一是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场不规范的影响,变成了体现招标人意志的利益集团,甚至成为招标人的附庸;二是市场上缺少能真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因此 “阴阳合同”之类的的招投标违规行为,在招标代理机构面前不但制止不了有时候还会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合作”制作“阴阳合同”的情况。 (桑仁海)

政府 强化查处 责无旁贷
应该说对于工程建筑项目的监管,国家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极大的权力。《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就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则从施工许可、材料准用、工程竣工验收等具体环节赋予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和监管的权力。但问题是这种审查监管往往停留在书面上,而有关当事人提交审查的合同或书面文件表面看来都是合法的。因此,对于签订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就很难发现。故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必须首先建立起能够及时、准确发现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如在施工过程中对照送审的合同经常检查工程款的拔付使用情况,抽查承发包双方的财务账册,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金融机构审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拔款速度。工程竣工时,还应对照合同进行严格的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如发现合同的履行与所签合同严重不符,除了责令改正外,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且处罚的结果应当使承发包双方都无利可图。 (董建国)

充分发挥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我认为如果监理的工作内容不仅仅只是监理工期和质量,还包括监理合同履行是否违背招投标合同主旨的话,“阴阳合同”的发现机制就更加有效了。因为从实践中我们知道,监理的基本职责就是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合同的履行,如果承发包双方在资金的使用或其他方面有与合同内容相违背的地方,监理单位是完全可以发现的。而且《建筑法》也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里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当然应该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公开的桌面合同。虽然监理单位与发包单位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是如同招标代理机构一样,监理单位同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样有权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对于在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当然有权加以制止。如果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经依法审批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监理单位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也是一种失职行为,由此而发生工程质量责任,监理单位也难辞其咎。 (周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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