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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18 09:10:56

 
违约分包苦果自尝


1998年,上海S工程公司与上海P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关于P俱乐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则性条款的总协议”。协议约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若有分包事项,合同中事先注明,并须征得P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书面认可,主要工程上海S工程公司不得分包。
同年,上海S工程公司却将上述工程项目中的中心广场、大酒店、别墅群交由上海H建筑总公司承包,并约定上海H建筑总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上海S工程公司收到上海H建筑总公司人民币100万元质保金后,总协议生效。上海H建筑总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分三次向上海S工程公司支付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随即,上海H建筑总公司再将工程项目中的中心广场、大酒店分包给浙江Z建筑公司。同年,因上海P俱乐部有限公司资金未到位,上海S工程公司要求上海H建筑总公司配合不再向P工程投入人力及物力。P俱乐部工程处于全面停工状态。上海H建筑总公司因要求上海S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拒绝后,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H建筑总公司作为原告请求判令终止其与上海S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由上海S工程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赔偿人民币1.39千万元,上海P俱乐部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
上海P俱乐部有限公司述称,其与上海S工程公司“关于P俱乐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则性条款的总协议”明确工程不能转包。上海S工程公司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上海H建筑总公司是无效的。故其不能同意上海H建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S工程公司在承包上海P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后,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上海H建筑总公司,由此造成的分包行为无效。对上海H 建筑总公司主张上海P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余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上海S工程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H建筑总公司给付工程款等费用573万元元,赔偿上海H建筑总公司经济损失92万元,并支付两笔款项的利息。对于上海H建筑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表明,违规分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发生的苦果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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