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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22 09:43:44

 
新资质就位指南(4):企业新资质就位的材料申报(下)


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若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申请企业应该出具原件。
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也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述要求相同。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受理企业的申请日期,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算起。如果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则为收到补正或说明材料之日算起。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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