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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25 09:29:55

 
国际建筑工程中设计方的责任


建筑工程中的“设计方”一般是指从事工程设计的专业人士,如建筑师和工程师,但也可能包括除施工或供货以外还承担某些工程的设计工作的承包商、分包商及供应商。
“设计”并不限于制作建筑及工程图纸或进行结构方面的运算。设计范围极广,甚至包括了某种材料的选用以及为达到某个目的所应采用的工艺。设计的实质就是选择,选择足以满足工程要求的适当的工艺或材料。在对工艺或材料作出选择时,设计方要承担一些责任。
1、责任的种类
根据普通法,设计师的责任可因合同、侵权或依据法律规范而产生。
合同责任
合同下的设计责任依各方间达成的协议而定。根据普通法和某些大陆法法律制度,设计方将承担两个层面的设计责任。
(1)合同技能与慎重——指设计方应尽合理的技能与慎重(care)进行设计,使设计达到预定的目的,发挥预定的功效。但是如果设计最终并没有达到上述目标,设计方也未必就一定要对此承担责任,只要其已尽到了一个一般具有相当水平的设计者做同类工作时将会尽到的合理技能与慎重即可。
(2)适用性——这是较高标准的责任要求,其实质是不论设计方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合理技能与慎重,设计方应保证设计能够达到其设计目的,如功能目标方面的安全性、可靠性或美观程度。
在国际实践中,这种责任划分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后果,很少有承保商愿意为第二种责任承保。所以当合同采用“适用性”标准时,设计方都十分谨慎。
据我们了解,中国正考虑立法强制要求设计方为某些工程投保,所以,这种责任划分可能也会与中国的建筑、保险市场联系起来。

侵权
虽然设计责任主要由合同加以规定,如果因设计疏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设计方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些情况下,设计方的责任通常根据对疏忽侵权的要求而定。这种要求通常包括慎重义务、设计方违反该义务以及设计方的违反义务的做法和对第三方的伤害之间的正常联系。确定设计方是否违反慎重义务的标准与合同中的合理技能和慎重标准相似。但应指出,虽然人身伤亡和第三方财产(非疏忽的主体的财产)损失下的侵权责任是重大的,其重大程度在纯“经济损失”方面地是有限的。纯“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没有联系,例如,因设计问题造成某大厦存在缺陷,对弥补缺陷的费用的索赔。要理解这种划分的出发点并不太容易,这种出发点还常常被批评为不合乎逻辑的。

法定责任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设计方负有满足建筑法规条例之要求的责任。违反这些条例将导致刑事犯罪并有可能招致罚款或入狱或二者同时执行,有时甚至导致行政处罚。中国亦有这种做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6条和第73条就有这样的规定。第56条要求设计方遵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规范以及合同规定,第73条则规定了未达到法规要求时,设计方要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以及将受到的行政处罚。
在普通法国家,法定责任亦带有一些民事责任,但并非必然如此。不能推定设计方违反法定责任,业主或第三方就有权对其提起违约或疏忽侵权之讼。诉权之由取决于设计方违反法定责任是否就构成了违约或违反慎重义务。
然而普通法确实设定了一种独立的针对违反法定责任的侵权诉权,这种权利要求原告证明该法是为保护某一特定群体的民事权利而制定的,且原告为这一群体之一员,其蒙受的损失正是该法律所要保护的。
2、承包商在设计方面的责任
人们对承包商在设计方面的责任争议很大。承包商在两种不同情况下应承担的设计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是争议的焦点,一种是当承包商的任务仅是施工,但却又承担一小部分的设计工作,一种是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合同下既负责设计又负责施工。
施工合同
当主合同是施工合同时,承包商的设计责任通常限于临时工程及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承担设计的永久工程。
虽然某些合同格式明确允许顾问设计方承担设计工作,临时工程的设计通常都由承包商自行决定。承包商在合同下的责任通常是赔偿业主因临时工程的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虽然有时承包商也对因临时工程的设计缺陷给第三方诸如工人造成的伤害侵权责任。
对于永久性工程,如果设计是由业主提供,则承包商的责任通常限于按照设计施工。但业主提供的设计常常不够详细,以致于大部分的深化设计需要由承包商作出选择和判断。普遍的做法是,如果承包商负责进行深化设计工作,他有责任确保其设计适用于设计目的。
英国法院针对某些由业主提供设计的情况给承包商设定了一个责任,即承包商须就其所发现的设计缺陷向业主发出警告,特别是当他知道设计有危险时。这一点与中国法律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设计施工合同
在设计施工合同下,承包商显然承担全部及主要的设计责任,不仅包括建筑师或工程师必须尽到的合理技能与慎重义务,还包括与其在合同下的总体施工责任相一致的适用性责任。如果承包商聘请建筑师或工程师进行设计但不对其设定一种类似的合同责任,则该建筑或工程师的责任通常将仅限于在工作中尽合理技能及慎重义务。一旦设计与设计目的并不适宜,而业主因此向承包商索赔,如果设计方在进行设计时履行了合理技能和慎重义务,则承包商可能无法将业主的索赔推给设计方。
3、分包商在设计方面的责任
在国际性的工程中,特殊工程的分包商常常自行完成设计工作,即使总包合同仅是施工合同亦如此。如果分包商的设计中存在着缺陷,且总包合同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应就分包商的设计向业主负责,通常的做法是业主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总承包商再向分包商追索索赔。根据合同关系的原则,业主并不对分包商直接追索,除非事前已获得分包商直接向他作出的保证。
如果总包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就分包商的设计向业主负责,则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就不太清晰了。虽然亦有些案例表明总承包商无论无论如何应对业主负责以维持一个“责任链”。中国法律下大概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因为《建筑法》规定“承包商和分包商共同就分包商的工作向业主负责,因此业主可以直接追究分包商的责任。 文:梅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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