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发布于 2001-05-31 0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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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质就位指南(5):企业新资质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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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经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参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中,涉及铁道、民航等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资质审批将实行公告制度。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此外,《规定》中所列的9种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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