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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1-05-31 09:36:46

 
必须强化合同监督
黄力军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承发包双方缺乏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一签订就缺乏平等合理性。如发包方的片面压价,压工期,承包方垫资施工,只罚不奖等各式各样的不平等条款,直接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第二、承包方投标中的投机行为。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僧多粥少,个别建设单位和业主盲目压价,施工企业为承揽业务,不得不屈从业主要求,工程到手,就采取低报价,高索要的手段,迫使建设单位就范。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存在种种隐患,以致结算纠纷的产生;第三、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的违约行为等等。这些迹象说明,建筑市场还不是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市场主体的行为尚未完全规范,迫切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和完善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督,加强合同签订之前造价,工期确定的审查,以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欺诈现象发生,保证合同严肃性。 新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赋于更深的含义,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按照这一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实施阶段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双方自愿的经济活动。但是,一个施工合同能否有效全面履行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我们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所在。
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就是通过加强合同的审查,保证合同的合法完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双方严格履行,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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