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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办法
 2000-10-09 10:04:13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配电房、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3)幢外的用作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资料来源: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

  (2)多功能综合楼,须分别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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