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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发布于
2000-12-19 1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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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设计招投标
建筑时报友情提供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实行招投标,又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明确合同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都要进行招投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从设计招投标管理和操作层面上进行了规范。为了便于更深入地理解这个管理办法,本报记者就其中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王素卿。以下是记者与王司长的对话。(李-本报记者,王-王素卿司长)

李:王司长,设计招投标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实施情况如何?招标率能达到多少?
王:设计招投标在两个法规出台之前,建设部1995年曾发过《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各地相继开展了建筑方案的竞推,对推动建筑方案优化、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理想。据统计,开展建筑设计竞选的,不足30%,而且是邀请招标的比较多。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设计招投标有它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倾向于在工程的初始阶段就让设计单位参与前期的决策,为业主做参谋。前期过程参与了,业主也就希望就是这个设计单位来做设计,这样这个设计单位也就最了解业主的想法,最容易设计出合乎业主要求的方案来。

李:文中第三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具体如何界定?谁可以认定直接发包,是建设主管部门还是项目主管部门?
王:一般为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工程涉及城市重要街区、环境的,还须有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李:目前在招标中关于补偿金的多少好象没有同样的标准,有的明确没有,这合理吗?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是由招标人自己议定还是有一个政府指导价或市场指导价?
王: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不过有或者没有都由招标人在公告中明确。一般说来,业主为了征集到好的方案,总要以高的补偿金来吸引好的单位来投标。给多少这是业主的权力范围内的事,设计单位根据招标公告中明确的条件,可以决定是否投标。

李: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意义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对方案是否中标具有一票否决权?那么在第14条中规定专家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又有何意义?
王:应该说招标人对专家推荐意见有决定性的是否采纳权。因为招标人(业主)对项目效益、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但招标人选择方案时,只能在专家推荐的方案中选择,而不能选择专家推荐以外的方案。因为专家是有专门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比较选出较好的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的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李:如何理解设计方案竞选和招标的区别?因为在设计招投标与方案竞选的提法上可能存有争议。我理解本办法好象就是方案竞选,因为中不中标是根据技术、经济、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而不是报价,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王:设计招投标实际上就是方案的比选,而不是施工招标意义上的报价比较,(当然报价也是影响中标与否的一个因素,但那是在方案基本确定之后)因为设计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没有固定的标的。在实际的操作中,对设计招标,基本上的做法都相当于是方案竞选,这个管理办法依然叫做"招投标",是沿用人们已经习惯的说法,也与前面已出台的法规不矛盾。而它的实际就是方案竞选。以后大家不必再为说法的问题争论。

李:"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这一条规定好象与原来的要求不同。过去的投标书中都不允许出现任何明显的有关设计方的标记。不过有了这条规定对减少招投标中雇用"枪手"的现象可能会有所帮助?
王:投标文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注册建筑师条例"的需要,也是加强招标文件资质审查的一项要求,但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的位置可做具体要求,专家评审方案时上述部分不出现在方案上。

李:第十三条中有"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大家比较关心"概念设计"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如何操作?
王:关于"概念设计"的这句话是在办法出台的最后时刻才加上去的,目的是希望设计招标能与国际接轨,倡导一种不同于现在的操作办法的全新的招标模式。如国外的大部分的工程选择方案并不需要提供详细的方案、表现图甚至模型,而且有时是好几轮竞标,就需要好几套,这对于业主方和投标单位来说都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而最后的设计与方案还不见得就完全一样。所以概念设计是想要在对设计单位的经验的考察之后,证明具有设计的实力,然后由邀请单位在对项目的理解基础上提出一个方案的创意或构思草图,如果与业主的想法可以合拍的,就继续深入下去,如果想法相差甚远可以另外再选。这样做可以节省更多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因为业主与设计方有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也更容易在方案上达成共识。不过这种操作方式还只是一种探讨,有些地方也曾在某些工程中有过尝试,据说反映不错。在管理办法中提出来,就表示如果有业主愿意这样做,是合法的,至于如何操作可以就具体问题再探讨。

相关链接:
设计招投标,想说爱你不容易
“枪手”
怎样对待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国内的招投标能真正体现设计水平吗?
关于招投标——我先贴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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