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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后再议取消施工图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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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我怀着焦虑的心情,在ABBS的“每月话题”发表了《取消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老八点”,一时击起波澜,至今仍被转载、摘录、抄传。如今偶看坊间有关文章和社评,我一眼便可辨认出抄了我那句、改了我那段,付以会心一笑。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发(2019)11号》提出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今天眼见革命快将成功,我倒是怀着莫明的心情,逆大势不合时宜的写下“新八点”:
一、当年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那时的状况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现在的状况是否已经有所扭转?目的是否又已经达到?是原来制定错了?还是现在在纠错?这些都要解释清楚。
二、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存在,是帮了设计院的项目负责人。因为项目负责人通常只懂一个专业,不懂、也没时间复查其他专业,现在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第三方帮他全面复查,还不用他付费,作为在注册建筑师责任制重压下背负总责的人,一个字:爽!两个字:感恩!因此若取消施工图审查制度,设计单位不应第一个拍手,否则成超级傻子了。
三、近二十年下来,若认为大部分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经松垮了,那该由谁负责?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建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那是否需要设立过渡期?施工图审查若取消得过急,恐会把“好事”办成坏事。
四、目前放开审图市场后,的确乱象丛生。但,你若有心,还是可以轻松找到认真做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就象历来设计市场虽然很乱,但你若想找质量好的,大把,那些不牺牲价格、不巴结钻营、设计按规范、出图按周期、收钱按合同的往往就是。
五、为“改善营商环境、加快审批速度、减少审批环节”而取消施工图审查,那是赶死的节奏。踏踏实实沉稳做事,认认真真沉淀思考,那有什么不好?为何恨不得一夜之间把农田坑实、把旧城推平、把石屎森林竖起?那咱们的后代还干什么?难道只剩下拆了?难道这真是China的原意吗?过去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们的速度算不算快?世界公认:实在是太快了!现在还追求比那时快,那不失控才怪!
六、“改善营商环境”和“取消施工图审查”之间,这本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后者是为提高设计质量而设立的(见13号令第一条),和改善营商环境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如果说设计质量的提高会令营商环境变恶劣了,那说这话的人一定是忘了吃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营商环境的所谓好坏,比“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更重要了?上级部门是不是应列举施工图审查的八大或十大罪恶后再取消不迟,否则为改善营商环境或提速而取消某个质量体系,日后一旦出事,会因取消理据不充分而被人民吊打的。
七、很多“热心人士”担心一旦取消施工图审查,那审图师不就没饭碗了?有心了。若还保留消防和人防审查,则各专业工种还是需要保留的,当然还轻松了很多,适合步入准退休期的那些审图师,至于那些审图游击队就可以收档了,因你们将来的营业额可能还不够交租金。此外目前审图价格已经很烂了,总不会降到一毛几分一平方吧?更重要一点,住建部为配合咱审图师的分流,近期毅然搞起了轰轰烈烈的全国性严查挂证,这可不是巧合。之于审图师:其一,我们若有挂证的,那么那里来那里去,分流一部分;其二,大量单位被查后肯定急需注册师回补空缺,否则资质不保,那么大家可待价而沽高调转岗了;其三,取消施工图审查,相信设计单位也会为之震动,恐也会高薪抢夺大量总工;其四,世纪之初便入行的审图从业人员,不是已近六十就是已过六十了,退休遛孙正是时候……
八、政府取消施工图审查,但若还保留消防、人防和技防等的审查,那说明政府骨子里就是不放心设计单位,今后若出几件震惊中外的大事情,剧情恐会反转,就象当年为什么要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时机一样,谁知道?建议现在的决策层好好翻查历史,就象刷《学习强国》挣积分一样,好好温习当年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背景,毕竟现在的领导大多没有经历过当年,有的领导甚至是跨界而来的。
读史可以知兴替,亦可知得失,读史使人明智。
附:
《对于“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的可操作建议》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要求“试点地区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政府提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是精简审批环节;其二、是由政府买办图审有财政困难且责任不清。
经本人研究后,提出下述具体改良办法,该办法既能让图审在工程审批阶段“消失”,提高审批效率,又能令政府免负担相关财政压力,更能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同时也能震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敢恶意违规粗糙设计,且本措施可行性极高。措施具体如下,供政府参考:
一、可以试行施工图自由送审制度,即工程项目申请验收前,施工图或竣工图送不送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由建设单位自定。
二、政府向社会申明凡验收前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无加盖了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或竣工图作验收依据的工程项目,一律在验收前由政府摇珠抽取一个施工图审查机构协助政府质监部门参与验收,以提高验收质量。这类建筑的范围或可缩小为验收时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可出售建筑、可出租建筑及工业建筑。(一般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工程项目,恐问题较多,因此政府聘请专家协助把关验收,借专业力量减少日后政府住建质监部门被捆绑为被投诉对象的机会、减少被坑的机会。另外在验收前才检查是否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是方便那些急于审批报建、但又注重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让他们自由掌握施工图的送审时间,不让审图成为前期报批的绊脚石)
三、参与验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每个设计专业派出1个专家,每人仅收取专家出差费(金额与招投标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相约)。这作为政府质监部门自邀专家协助其办事、提升服务质量的行为,费用由政府承担。(费用由政府承担,可避免建设单位有异议;由于费用可控,一般500~1000元/人/项目,每个项目约涉及5个设计专业,即5位专家,也就是每个工程项目一共约2500~5000元左右,这不会对政府造成财政压力)
四、验收前一周政府将竣工图转交给经由摇珠抽取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预览(预览工作不收费)。
五、验收时凡在现场发现违反强制性规范的,为验收不合格,且相关项目的所有设计专业的竣工图必须正式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全面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由于验收不合格,图纸出了质量问题,所审图费用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另外,凡验收不合格工程项目的验收专家劳务费,亦可改为在审图费中支出,不用政府承担)
六、现场验收意见及补审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均同时作为该项目预验收整改通知书的附件。(其中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关于违反非强制性规范的内容是否也属于预验收的整改内容,由政府住建质监部门决定。因施工图审查机构审什么不审什么,和设计方要按什么规范设计及不按什么规范设计、及质监部门要验收什么及不验收什么,不是同一回事。)
七、补审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作为政府住建部门处罚设计单位的依据之一,同时纳入设计单位诚信系统,作为今后该设计单位能否继续参与地方设计和参与地方设计招投标的重要准入依据之一。
八、同步建立对现场验收意见和对后补施工图审查意见的申诉机制和仲裁机制。
九、摇号抽取到参与验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时也将是该项目的补审图机构(如验收时发现相关项目的设计违反强制性规范),以激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与验收的积极性和认真度,及提高业主行贿参与验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难度(也就是若行贿金额远少于审图费,恐难成事;且与其违法成本不菲且严重违法,还不如一早慎重考虑是否送审及选择优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十、验收时未发现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该工程项目可免予补进行施工图审查。
上述措施既不妨碍工程项目前期报批效率,又无须加重政府财政压力,又能为政府和社会把控质量,减少群死群伤,避免后知后觉,且对设计单位长期起震慑作用,更重要是送不送审、什么时候送审均由建设单位自由决定。至于后期因为验收时被检查出违反强制性规范而被勒令补审图及进行施工整改而造成增加建造时间和增加了项目成本,这是必须的,这是违法的代价。
此外,政府在十七年前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但十七年后若贸然取消施工图审查制度,若之后工程事故的数据向不利方向发展,相信人民群众多会选择相信是由于取消了施工图审查制度而引致的,反正我信了。所以请政府慎重决定,稳妥对策,并请研究好十七年前的制定背景和十七年后的欲取消背景之间的关系。相信政府的决策层有智慧解决好十七年前“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制定背景与当今“改善营商环境”、“政府财政困难”的探索取消背景之间的一系列关系。
2019年4月,笔者参加了《城乡和住房建设部办公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视频培训》,会中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沈阳市和厦门市分别作了经验介绍。沈阳市总的审批时间控制为120天,留给施工图审查环节的时间为15天;厦门市总的审批时间控制为90天,没说留给施工图审查环节多少天,但估计不会多于10天。2013年住建部第13号令,曾要求施工图审查初审出意见书的时间为大型工程不多于15天,中小型工程不多于10天,这是科学的、客观的、专业的、合理的。因此,上述两市的图审时间,估计是出初审意见书+告之承诺制,即在收到初审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出具承诺修改函,则该图审环节便宣告完成,否则以这个时间节点完成出初审意见书及完成施工图修改,这或是集体忽悠了。注意,总审批时间90天并不是审批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今后各市一定会千方百计再压缩,你追我赶争取刷新纪录。而图审环节的10天,一定会成为眼中钉肉中刺,其再被压缩是大概率。但无论怎样压缩,仍总会有人对其占用“较多”时间而如梗在咽,因此图审环节最后甚至有被拔掉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是“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而不是“探索优化”的原因。这种不客观、不科学、不专业的做法,源于不理解施工图审查的运作方式,错误把它纳入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错误把朋友当敌人,错误把质量保障体系当绊脚石。设计单位按施工图审查意见修改的行为,属于完善施工图,因此它应属于设计流程的一部分,而不应归入审批体系。另外图审有其合理周期,设计修改也有其合理周期,当你不合理打压其运作周期时,它便会变成了一个自欺欺人的环节。因此建议把施工图审查制度独立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之外,视为设计流程的一部分。因此实施前述的施工图自由送审制度,不失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之一。
《施工图审查制度或已穷途末路》
回溯十五年前的那个秋天,在2004年10月20日建设部的(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宣贯会上的讲话的通知》中,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徐波、吴慧娟分别作了宣贯讲话和总结发言,其中有一段原文是这样的:“图审制度的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这一方式的转变部里经过了认真研究,并征得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的同意,是符合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的。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
再回到这个春天,2019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发办(2019)11号《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要求“试点地区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个十几年后的“审批制度改革”,就这样把一个十几年前的“审批制度改革”给否定了?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的公布,几乎坐实了由2000年起开始试行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让我们细看里面的几条内容: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
上述几条内容可概括为四个要点:
1、消防设计要报送住建主管部门审查;
2、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3、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4、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目前的现状是,全国十六个审批改革试点城市大多已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即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另外按新消防法,消防设计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按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的结果负责、且不得收取费用。也就是说,2000年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的两大核心目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说施工图审查制度或已经走到尽头,这并非危言耸听、无中生有。
试问,没有“划清责任”和“解决收费”这两个“红利”,而且在时间上还拖了审批制度改革的后腿,更何况还有“不利于改善营商环境”之嫌,那么住建主管部门为什么还要坚持这个社会各方都不点赞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还要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必搞图审招标、受制于中介的龟速进度、忍受中介一次又一次冠冕堂皇以坚持规范为借口的拖延……更杯具的是图审质量还不一定靠谱!
今后依照新消防法,住建主管部门要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查,要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要按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费用也是政府财政购买,综上几点,那还不如由政府自己整合组建一个“政府图审中心”,这符合新消防法的自己收件自己审查自己负责的原则。另外,人防设计本属于国家战备机密内容,连相关规范都是标注了“限内部发行”字眼的,因此也顺理成章一并纳入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至于消防和人防以外的其他内容,则可积极响应审批制度改革的“放管服”号召,尊重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尊重谁设计谁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则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模式,利用自组的政府图审中心的专业技术力量,在审查消防设计和人防设计的基础上,再对一众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常年不间断抽取审查的模式依法进行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最终可能解散或闲置一众民间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城市(或区)为单位组建政府图审中心,这样的判断有下述几个依据:
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加快”代表急不及待,“探索”表面上是征求意见,实际已经深思熟虑、成竹在胸;
依据二,新消防法的实施和政府购买图审服务,使“划清责任”和“解决收费”这两个十九年前政府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核心目的已经不复存在;
依据三,新消防法要求消防设计报送住建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要求住建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上述各要求均非剑指中介,这可是当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结果,也就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呼声;(正如从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制于旧消防法一样,一直只能坚持自己审查,六、七年前曾轰轰烈烈尝试将消防设计审查转移给中介的“消防审批改革”,最后还是以铩羽收场)
依据四,组建政府图审中心负责各类设计审查有下述十个优点:
1、资质厚实稳定,质量保证;自己负责,自己用心;
2、由于将来可能仅保留消防设计审查和人防设计审查,甚至缩小范围仅剩事前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上述内容,其他建设工程则作为事中和事后监督,那么审查时间可以再得到合理优化,大大提高审批效率;
3、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会更高,自建队伍会更听政令、好使好用;
4、原有购买图审服务的财政预算足够营运这支队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节约政府财政开支,比如不用象民间施工图审查机构那样支出注册资金、股东分红、业务开销等等,仅需投入场地开支、薪酬开支、管理开支等几大项即可;
5、减少对图审机构的招标抽定环节,不再费时签定委托合同,不用和体制外中介机构协调,甚至不用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这样做到减少环节、节约时间;
6、内部作业,易于掌控节奏、明了进度;
7、审查归位,利于树立威信、严肃执法、廉洁审查,做到新消防法要求的“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象公安消防审查部门一样具有权威性和震慑力)
8、可以利用自有专业技术队伍常年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抽查,这符合“放管服”的加强事中和事后检查的原则。事中和事后监督工作是需要大量专业技术力量的,因此自建队伍是必须的。还有,因应国家、省、市突发要求,随时可以拉起自有专业技术队伍对有关指定内容进行大型突击检查,不再象以往那般临时向各民间图审机构征借专业技术人员;
9、对政府各级部门下达文件要求审查的内容会更敏感,执法会更到位;
10、民间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解散,可以打消社会近年对其良莠不齐、跨区恶性竞争、粗制滥造、拖延时间等乱象的顾虑。
解散或闲置民间施工图审查机构,组建政府图审中心,虽听起来是条老路(可能部分省市十九年来一直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运行的),然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反正在合适的时间做合适的事情,就是正确的。
风风雨雨十九年,中介施工图审查或许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也许已到了其该退出历史舞台的光荣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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